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冲刺模拟及答案解析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冲刺模拟及答案解析

ID:81520013

大小:118.50 KB

页数:80页

时间:2023-11-18

上传者:135****8937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冲刺模拟及答案解析_第1页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冲刺模拟及答案解析_第2页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冲刺模拟及答案解析_第3页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冲刺模拟及答案解析_第4页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冲刺模拟及答案解析_第5页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冲刺模拟及答案解析_第6页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冲刺模拟及答案解析_第7页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冲刺模拟及答案解析_第8页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冲刺模拟及答案解析_第9页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冲刺模拟及答案解析_第10页
资源描述: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冲刺模拟及答案解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冲刺模拟及答案解析1.甲以某商铺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抵押权已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未偿还。甲提前得知乙银行将起诉自己,在乙银行起诉前将该商铺出租给不知情的丙,预收了1年租金。半年后经乙银行请求,该商铺被法院委托拍卖,由丁竞买取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B. 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丙有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C. 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丙无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D. 丙有权要求丁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答案】: C【解析】:

1A项,《民法总则》《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同、一方已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损害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上述案例不存在以上情形,合同有效。BC两项,《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该抵押权已经登记,租赁关系不得对抗该抵押权。因此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①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②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因此,丙无权要求丁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无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2.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2B.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C. 全国人大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D. 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答案】: A|C【解析】:A项,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B项,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二者是工作上的联系、指导关系,法律上的监督关系,但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C项,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大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全国人大由人民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但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监督。

3D项,只有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乡级人大不设常委会;此外,省级、地市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包括秘书长。3.张某驾车与李某发生碰撞,交警赶到现场后用数码相机拍摄了碰撞情况,后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并向法院提交了一张光盘,内附交警拍摄的照片。该照片属于下列哪一种证据?()A. 书证B. 鉴定意见C. 勘验笔录D. 电子数据【答案】: D【解析】:A项,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所反映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B项,鉴定意见是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与技能对民事诉讼中的专业性问题出具的专业性意见。

4C项,勘验笔录,是指勘验人员对被勘验的现场或物品所作的客观记录。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可见,该证据是在诉讼中取得的。D项,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网络访问记录等电子形式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照片中的内容记载了碰撞的事实,故该照片属于电子数据。4.A区公司的货车在C区与另一辆小汽车相撞,经查,肇事小汽车在B区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肇事司机甲负全部责任。甲住所地在D区,该车车主为E区的乙,甲系向乙借用。现该公司欲起诉赔偿,请问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A. A区B. B区C. C区D. D区【答案】: B|C|D【解析】:

5《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地为C区,因此C区法院有管辖权。《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涉及司机甲和机动车所有人乙,但是案情中并未交代乙对损害发生有过错。因此,本案的适格被告应为甲及保险公司,则B区法院和保险公司所在地D区法院均有管辖权。5.甲拾得乙的手机,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丙把手机交给丁维修。修好后丙拒付部分维修费,丁将手机扣下。关于手机的占有状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乙丢失手机后,由直接占有变为间接占有B. 甲为无权占有、自主占有C. 丙为无权占有、善意占有D. 丁为有权占有、他主占有【答案】: A|B|C|D

6【解析】: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直接占有是指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于事实上占有物的人具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物管领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占有人无本权的对物的占有,有权占有是指占有人基于本权而对物的占有。自主占有是指以所有人之意思而对物进行的占有。他主占有是指无所有的意思,仅于某种特定关系支配物的意思的占有。善意占有是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恶意占有是占有人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A项,乙的占有虽因遗失而脱离,但其仍然为手机的所有权人,可以请求甲返还,故乙对手机的占有从直接占有变为间接占有。B项,甲拾得乙的手机,甲成为直接占有人,自主占有人,也是无权占有人。C项,遗失物属于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丙不能取得手机的所有权,故丙为无权占有,但因为其不知情,所以为善意占有。D项,丁可以行使留置权,为有权占有,但丁无所有人的意思而占有,为他主占有。6.关于宪法规范,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7A.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B. 在我国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C. 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D. 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相互结合为一体,是我国宪法规范的鲜明特色【答案】: B【解析】:B项,宪法规范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①成文宪法典;②宪法性法律;③宪法惯例;④宪法判例;⑤国际条约。其中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而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具有实质性宪法效力的判例,常见于普通法系国家。在我国,宪法判例不具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A项,《宪法》第5条第3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据此,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8C项,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其调整的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因此,可以将宪法规范定义为:宪法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D项,《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与义务统一于这类规范中,这是我国宪法规范的鲜明特色。7.赵某从商店购买了一台甲公司生产的家用洗衣机,洗涤衣物时,该洗衣机因技术缺陷发生爆裂,叶轮飞出造成赵某严重人身损害并毁坏衣物。赵某的下列哪些诉求是正确的?()A. 商店应承担更换洗衣机或退货、赔偿衣物损失和赔偿人身损害的违约责任B. 商店应按违约责任更换洗衣机或者退货,也可请求甲公司按侵权责任赔偿衣物损失和人身损害C. 商店或者甲公司应赔偿因洗衣机缺陷造成的损害D. 商店或者甲公司应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答案】: A|B|C|D

9【解析】:ABC三项,《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赵某和甲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鉴于赵某和商店有合同关系,赵某可以要求商店承担违约责任。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叶轮飞出造成严重人身损害,属于侵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法院对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8.某企业流动资金匮乏,一直拖欠缴纳税款。为恢复生产,该企业将办公楼抵押给某银行获得贷款。此后,该企业因排污超标被环保部门罚款。现银行、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均要求拍卖该办公楼以偿还欠款。关于拍卖办公楼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银行贷款优先于税款

10B. 税款优先于银行贷款C. 罚款优先于税款D. 三种欠款同等受偿,拍卖所得不足时按比例清偿【答案】: B【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据此,税款与银行贷款、罚款的清偿顺序应当是:发生在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之前的欠缴税款——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发生在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之后的欠缴税款——一般民事赔偿及债权——行政罚款。本题中,企业由于流动资金匮乏,一直拖欠缴纳税款,其后,该企业向银行贷款,由此可以推出其欠缴税款发生于抵押贷款之前,故税款优先于银行贷款。

119.甲公司系一家互联网信息公司,未经搜房网运营方同意,劫持搜房网数据,在搜房网页面主页右上角设置弹窗,在用户访问搜房网时,甲公司所投放的广告将自动弹出。对于甲公司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构成互联网不正当竞争B. 构成网络避风港原则,不承担责任C. 构成诋毁商誉D. 甲公司应为其投放的虚假广告导致的消费者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答案】: A【解析】:

12AB两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第1款及第2款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本题中,甲公司未经搜房网运营方同意,在搜房网中插入链接,强制植入广告,属于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C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但是,本题当中并未涉及诋毁行为。D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从题目的描述中可以看出,甲公司的行为并没有体现出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情况。10.紫云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近期公司的几次投标均失败,董事会对此的解释是市场竞争激烈,对手强大。但监事会认为是因为董事狄某将紫云公司的标底暗中透露给其好友的公司。对此,监事会有权采取下列哪些处理措施?()A. 提议召开董事会B. 提议召开股东会C. 提议罢免狄某D. 聘请律师协助调查

13【答案】: B|C|D【解析】:ABC三项,《公司法》第53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①检查公司财务;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⑥依照本法第151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据此,有限公司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有权提议罢免董事狄某,但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其无权提议召开董事会。D项,《公司法》第54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据此,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调查,其中应该包括律师事务所。

1411.根据《宪法》规定,关于行政建置和行政区划,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B.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C. 国务院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建置和区域划分D. 省、直辖市、地级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答案】: A|C【解析】:A项,《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BC两项,《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D项,《宪法》第107条第3款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地级市的人民政府无权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1512.2018年2月1日,美国博顿公司在我国政府举办的净水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在净水器上使用“蓝天”商标。中国的蓝天公司于同一天独立研发出相同的净水器并使用“蓝天”作为商标。博顿公司于2018年7月1号上午向我国商标局申请注册“蓝天”商标并主张优先权。蓝天公司于2018年7月1号下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蓝天”商标。关于该商标权的归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博顿公司应获得“蓝天”商标,因为其享有优先权B. 博顿公司应获得“蓝天”商标,因为其申请在先C. 蓝天公司应获得“蓝天”商标,因为其使用在先D. 应由博顿公司和蓝天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的,抽签决定【答案】: A【解析】:

16《商标法》第26条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本题中,博顿公司于在向我国申请注册商标以前6个月内在我国政府举办的展览会上使用过“蓝天”商标,享有优先权,所以其申请日期应按2018年2月1日认定为优先权日,按照先申请原则,博顿公司的申请应该被初审并公告,蓝天公司的申请被驳回。(注意:申请日的上午和下午不分前后,均算同一天)13.张某因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刑,孙某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也在其中,买方是某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张某侵害了孙某的身份权B. 张某侵害了孙某的名誉权C. 张某侵害了孙某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民事权益D. 某公司无须对孙某承担民事责任【答案】: C【解析】:

17A项,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享有的民事权利,当民事主体从事某种行为或因婚姻、家庭关系而取得某种身份时享有。本题中张某出售孙某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并不会导致孙某身份权受到损害。B项,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侵犯名誉权的表现主要为以侮辱、诽谤的方式使得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张某仅是非法出售孙某的个人信息,并没有因此使得孙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未侵害孙某的名誉权。CD两项,《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本题中,张某和某公司非法买卖孙某的个人信息,侵害了孙某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长期代销产品合同,2015年至2017年,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货款660万,乙公司供货后开具590万的增值税发票。2018年1月,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返还差款价额70万元,乙公司辩称发票少开是对方同意的,但是确实给甲公司提供了价值660万元货物,并提供了双方2017年12月合同期限结束时的对账单,对账单写明了双方以先送货后付款的方式发生了660万元的业务并全部结清。甲公司辩称该对账单是传真件,是对方伪造的。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8A. 对账单只是对账簿记录审核、对照形成的会计凭证,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B. 该对账单是传真件,没有单位盖章,不能作为证据使用C. 该对账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官可以综合案件情况对该事实进行认定D. 该对账单是伪造的,该事实举证证明责任应该由甲公司承担【答案】: C|D【解析】:A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4条规定,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就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对账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9BC两项,《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1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①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②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③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④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⑤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因此,没有原件的书证并非一律无效,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法院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加以判断。D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①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②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账单是伪造的主张是甲公司提出的,因此应当由甲公司承担举证责任。1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以市场价格购买乙公司生产的设备一台,双方交付完毕。设备投入使用后,丙公司向法院起诉甲公司,提出该设备属于丙公司的专利产品,乙公司未经许可制造并销售了该设备,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停止使用。经查,乙公司侵权属实,但甲公司并不知情。关于此案,法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20A. 驳回丙公司的诉讼请求B. 判令甲公司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C. 判令甲公司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D. 判令先由甲公司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再由乙公司赔偿甲损失【答案】: A【解析】:《专利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本题中,乙公司侵权属实,甲公司虽不知情,但未经许可使用侵权设备也构成侵犯专利权。

21《专利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第1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甲对乙公司侵权并不知情,且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因此对于丙提出的要求甲公司停止使用专利产品的主张,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16.叶某将自有房屋卖给沈某,在交房和过户之前,沈某擅自撬门装修,施工导致邻居赵某经常失眠。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 赵某有权要求叶某排除妨碍B. 赵某有权要求沈某排除妨碍C. 赵某请求排除妨碍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D. 赵某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答案】: A|B|C【解析】:

22A项,妨害人分为行为妨害人和状态妨害人两种。行为妨害人,指具体实施妨害行为之人;状态妨害人,即对造成妨害之物或设施有事实上支配力者。叶某可通过对沈某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叶某未行使该除去妨害的行为,叶某属于状态妨害人,赵某可对叶某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B项,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四:①请求人系物权人;②物权遭受不法妨害;③被请求人系对妨害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④请求之时,妨害仍在持续中。沈某施工产生的噪音与震动对赵某的房屋所有权构成妨害,赵某有权对沈某主张排除妨害。C项,排除妨害请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只要提出请求之时,妨害仍在持续中,即可主张排除妨害请求权。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关于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定要综合考量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以及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等诸多因素。

2317.张某和李某达成收养协议,约定由李某收养张某6岁的孩子小张。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张某依约向李某支付了10万元。李某收养小张1年后,因小张殴打他人赔偿了1万元,李某要求解除收养协议并要求张某赔偿该1万元。张某同意解除但要求李某返还1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李某、张某不得解除收养关系B. 李某应对张某承担违约责任C. 张某应赔偿李某1万元D. 李某应返还不当得利【答案】: D【解析】:D项,收养协议解除后,李某收取的10万元丧失了法律依据,因此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24A项,《收养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因此,李某,张某在小张不满10周岁时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B项,违约责任调整的是侵犯财产关系应承担的责任,而收养关系属于身份关系,收养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故不会产生违约责任。C项,《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可知,李某在收养小张期间,应尽到生父母养育子女的监护义务,对养子小张的赔偿行为在其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予以赔偿,故不得要求张某赔偿李某。18.孝义河流经河东省A、B两个城市,位于上游A市的甲化工厂非法排放污水,污染了整个孝义河,A、B两市的两岸土地和百姓深受其害。A市环保联合会已经对甲化工厂提起了环境侵权公益诉讼。现B市的环保公益组织也欲提起环境侵权公益诉讼,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A. A、B两市的法院可分别受理案件B. 由A市的受理法院管辖本案C. 如果法院对公益诉讼做出裁决后,受害个人不能针对此污染行为提起侵权诉讼D. 

25提起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应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答案】: B|D【解析】:AB两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3款规定,同一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对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针对甲公司对孝义河的污染行为,A市和B市两个环保公益组织均提起公益诉讼,应作为一个案件由一个法院审理,没必要重复审理。针对同一案件,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一般应由先受理的法院管辖,本案中,A市法院先受理,应由A市法院管辖。

26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不影响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提起诉讼。环保公益诉讼与个人环境侵权诉讼,无论是当事人、诉讼标的等各方面均不同,不是重复诉讼,彼此不影响。因此,受害个人可以针对此污染行为提起侵权诉讼。D项,《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①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②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应具备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以及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条件。19.乙起诉离婚时,才得知丈夫甲此前已着手隐匿并转移财产。关于甲、乙离婚的财产分割,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甲隐匿转移财产,分割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B. 就履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事宜发生纠纷,乙可再起诉C. 离婚后发现甲还隐匿其他共同财产,乙可另诉再次分割财产D. 离婚后因发现甲还隐匿其他共同财产,乙再行起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7【答案】: D【解析】:ACD三项,《婚姻法》第47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因此,乙须在发现丈夫隐匿并转移财产之次日起的2年内再行起诉。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820.我国宪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分工负责是指三机关各司其职、各尽其责B. 互相配合是指三机关以惩罚犯罪分子为目标,通力合作,互相支持C. 互相制约是指三机关按法定职权和程序互相监督D. 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这种关系,是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上的具体体现【答案】: A|C|D【解析】:互相配合,是指三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依法办理刑事案件。互相配合是基于三机关在工作目的和任务上的一致性,从目的上看,除了惩罚犯罪还有保护人民权益和追求公平正义。21.根据《立法法》,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9A. 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可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B. 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应按程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C. 设区的市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应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市所在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国务院备案D.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地方性法规同宪法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或者建议【答案】: A|B|C|D【解析】:A项,《立法法》第99条第3款规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30B项,第98条第3项规定,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C项,第98条第4项规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D项,第100条第3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22.中国大象公司和非洲斑马公司订立了出口一批机电产品的合同。因目的港无直达航线,需要转船运输,合同约定了信用证支付方式。关于斑马公司申请开立的信用证,下列哪些情形属于“软条款”信用证?()A. 信用证要求保兑B. 信用证要求提单为已装船提单C. 信用证规定“开证行须在货物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支付”D. 信用证规定“禁止转船”,但实际上装运港至目的港无直达船只

31【答案】: C|D【解析】:“软条款”信用证是一种信用证的欺诈形式。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指信用证中规定一些限制性条款,或信用证的条款不清,责任不明,使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大大降低,因而对受益人非常不利。这种“软条款”信用证可使开证申请人控制整笔交易,而受益人处于受制他人的被动地位。因买方在信用证中加列一些使信用证实际无法生效,卖方无法执行的“软条款”,目的是使买方骗得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之后,不通知装船、不签发检验证书,使卖方公司拿不到装船通知和检验证书,不能发货及向开证行交单索汇。

32A项,保兑是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作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保兑行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有保兑行的信用证是保兑信用证。相对于受益人,保兑行相当于开证行;相对于开证行,保兑行是保证人。开证行是被保证人。因此,保兑行一般在收取了保兑费用的基础上,才会对信用证进行保兑。该费用最终是由开证申请人承担的。另外,保兑信用证相对于不保兑信用证而言,受益人的收款利益更有保障。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开出保兑信用证对卖方有利,与“软条款”信用证无关。B项,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将提单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已装船提单指由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在货物装上指定的船舶后签发的提单。因为“装船”一般即意味着交货,签发已装船提单,说明买卖合同中卖方已经完成交货义务,因此为了保护买方利益,银行一般只接受已装船提单,不接受收货待运提单,要求提单为已装船提单不是“软条款”信用证。C项,信用证规定“开证行须在货物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支付”,这是信用证限制付款的条款,属于软条款。D项,信用证规定“禁止转船”,但实际上装运港至目的港无直达船只,这是在信用证中加列对受益人的交货装运加以各种限制的条款,属于软条款。23.王琪琪在某网站中注册了昵称为“小玉儿”的博客账户,长期以“小玉儿”名义发博文。其中,署名“小玉儿”的《法内情》短文被该网站以写作水平不高为由删除;署名“小玉儿”的《法外情》短文被该网站添加了“作者:王琪琪”字样。关于该网站的行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 删除《法内情》的行为没有侵犯王琪琪的发表权B. 删除《法内情》的行为没有侵犯王琪琪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33C. 添加字样的行为侵犯了王琪琪的署名权D. 添加字样的行为侵犯了王琪琪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答案】: A|B|C【解析】:A项,删除《法内情》的行为不会侵犯其发表权。发表权是一次性的权利,公之于众之后就行使了发表权。B项,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网站删除作者的作品,并没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因此,网站没有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C项,在作者决定署名“小玉儿”而不署真名的情况下,擅自添加字样的行为侵犯了其署名权。D项,添加字样并没有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作品并没有被篡改、歪曲。24.大界公司就其遗失的一张汇票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经审查受理案件并发布公告。在公告期间,盘堂公司持被公示催告的汇票向法院申报权利。对于盘堂公司的权利申报,法院实施的下列哪些行为是正确的?()A. 应当通知大界公司到法院查看盘堂公司提交的汇票

34B. 若盘堂公司出具的汇票与大界公司申请公示的汇票一致,则应当开庭审理C. 若盘堂公司出具的汇票与大界公司申请公示的汇票不一致,则应当驳回盘堂公司的申请D. 应当责令盘堂公司提供证明其对出示的汇票享有所有权的证据【答案】: A|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民诉解释》第45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A项,利害关系人盘堂公司向法院出示票据。

35B项,法院应当通知公示催告人大界公司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若盘堂公司出具的汇票与大界公司申请公示的汇票一致,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C项,若盘堂公司出具的汇票与大界公司申请公示的汇票不一致,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盘堂公司的申报。D项,无论盘堂公司出示的汇票与大界公司申请公示的汇票是否一致,法院均没有法律依据责令盘堂公司提供证明其对出示的汇票享有所有权的证据。25.张小飞邀请关小羽来家中做客,关小羽进入张小飞所住小区后,突然从小区的高楼内抛出一块砚台,将关小羽砸伤。关于砸伤关小羽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张小飞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B. 顶层业主通过证明当日家中无人,可以免责C. 小区物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D. 如查明砚台系从10层抛出,10层以上业主仍应承担补充责任【答案】: B【解析】:

36AC两项,《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题中张小飞不属于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不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题目交代的背景也不能认定小区物业违反法定或者约定安全保障义务。BD两项,《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顶层业主通过证明当日家中无人,即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则可以免责;10层以上业主如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则不必承担补充责任。26.某基金管理公司在2003年曾公开发售一只名为“基金利达”的封闭式基金。该基金原定封闭期15年,现即将到期,拟转换为开放式基金继续运行。关于该基金的转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B. 转换后该基金应保持一定比例的现金或政府债券

37C.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该转换事宜的决定应经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D. 转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复制该基金的相关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答案】: B【解析】:A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8条规定,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基金可以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第86条第4款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据此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需要报证监会备案而不是经证监会核准。B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68条规定,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基金财产中应当保持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据此,“基金利达”由封闭式基金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后,应当保持一定比例的现金或政府债券。

38C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6条第3款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据此,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应当由2/3以上的表决权通过而不是1/2以上的表决权通过。D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6条第2款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27.张某是红叶有限公司的小股东,持股5%;同时,张某还在枫林有限公司任董事,而红叶公司与枫林公司均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红叶公司多年没有给张某分红,张某一直对其会计账簿存有疑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张某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查账请求B. 张某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表决查账事宜C. 红叶公司有权要求张某先向监事会提出查账请求D. 红叶公司有权以张某的查账目的不具正当性为由拒绝其查账请求

39【答案】: D【解析】:AC两项,《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本题中,张某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查账请求通常是向公司经营层提出,红叶公司要求张某先向监事会提出查账请求无法律依据。B项,《公司法》第39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本题中,股东张某持有红叶公司5%的股权,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40D项,根据《公司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只要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存在不正当目的,即可以拒绝其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本题中张某作为红叶公司股东,多年未参与分红,对会计账簿存有疑惑,想要进行查账属于正当目的;但同时张某作为与红叶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枫叶公司的董事,其查阅红叶公司会计账簿可能具有获取红叶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目的。故红叶公司有权以张某的查账目的不具正当性为由拒绝其查账请求。28.关于集体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甲公司尚未建立工会时,经其2/3以上的职工推举的代表,可直接与公司订立集体合同B. 乙公司系建筑企业,其订立的行业性集体合同,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后即行生效C. 丙公司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全体劳动者,不论是否为工会会员,均适用D.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丁公司工会与公司协商不成时,工会可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答案】: C|D

41【解析】:A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1条第2款的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BC两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而不是报送备案后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D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29.某高校为美观而更新校园园林景观,向当地林业局申请采伐许可证。许可证许可采伐树木10棵,而该高校采伐树木20棵。针对该高校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该高校可以要求林业局补种10棵相同树木,高校承担相应费用

42B. 林业局可以要求该高校补种10棵相同树木,并且处罚该高校额外补种50棵相同树木C. 林业局可以对该高校罚款1万元,并责令次年内补种10棵相同树木D. 该高校申请许可证需要同时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答案】: D【解析】:盗伐是指行为人违反森林法和其他保护森林的法规,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或本人承包经营的国家或集体的森林和林木的行为;滥伐是指行为人违反森林法和其他保护森林的法规,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法律规定的部门的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及本人自留山的森林和林木的行为。本案中某高校取得了采伐许可证,只是超出了许可证的范围,多砍伐了10棵树,属于滥伐行为。

43ABC三项,《森林法》第39条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者不能“要求”林业部门补种,属于明显错误。当高校拒不补种或补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林业主管部门才会代为补种,由违法者承担费用。林业部门责令补种的数量应该为滥伐株数的5倍,且并处罚款。D项,《森林法》第34条第1款规定,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某高校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应提交供林业部门审核的与采伐有关的文件。30.部分中国企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要求对原产于某国的某化工原材料进口产品进行相关调查。经查,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决定征收反倾销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构成倾销的前提是进口产品对我国化工原材料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B. 对不同出口经营者应该征收同一标准的反倾销税税额

44C. 征收反倾销税,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决定,商务部予以执行D. 与反倾销调查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事宜由外交部负责【答案】: A【解析】:A项,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构成倾销的条件要同时满足是:①存在倾销行为;②有损害结果,即产品的倾销对进口国同类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威胁;③倾销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是因进口产品倾销所致。B项,《反倾销条例》第40条规定,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第41条规定,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C项,《反倾销条例》第38条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45D项,《反倾销条例》第57条规定,商务部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并非由某个个案裁判而引起B. 仅关注语言问题而未涉及解释结果是否公正的问题C. 具有法律约束力D. 不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答案】: A|C【解析】:AC两项,该解释属于司法解释。我国司法解释不是由个案裁判引起,而是对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做的一般性解释,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

46B项,文义解释的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及根据语言解释出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本题中对“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的解释并非简单的文义解释,而是需要结合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D项,《立法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32.开发商华峰公司作为发包人与古观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由古观公司作为承包人承接华峰公司关于M市的地产项目。但该项目应招标而未招标,并且古观公司没有资质。之后,项目经验收合格。华峰公司以未招标无资质为由,拒绝付款,后该地产项目进行了拍卖。对于古观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 能够主张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权B. 优先受偿的范围不包括违约金C. 行使优先受偿权不能超过6个月D. 能主张参照合同支付工程款【答案】: A|B|C|D

47【解析】:AB两项,承包人可就建设工程本身进行折价或拍卖,并就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于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C项,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使期限,为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之日起6个月内。D项,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参照合同约定要求支付工程价款。33.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违法的?()A. 在一起借款纠纷中,原告张海起诉被告李河时,李河居住在甲市A区。A区法院受理案件后,李河搬到甲市D区居住,该法院知悉后将案件移送D区法院B. 王丹在乙市B区被黄玫打伤,以为黄玫居住乙市B区,而向该区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乙市B区法院受理后,查明黄玫的居住地是乙市C区,遂将案件移送乙市C区法院C. 

48丙省高院规定,本省中院受理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财产案件。丙省E市中院受理一起标的额为5005万元的案件后,向丙省高院报请审理该案D. 居住地为丁市H区的孙溪要求居住地为丁市G区的赵山依约在丁市K区履行合同。后因赵山下落不明,孙溪以赵山为被告向丁市H区法院提起违约诉讼,该法院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答案】: A|B|C【解析】:A项,《民诉解释》第37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被告住所的改变不影响已经受理的案件的管辖法院,即管辖恒定原则。据此,A区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应因李河住所地的改变而移送案件。B项,属于侵权之诉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侵权纠纷案件,乙市B区作为侵权行为地有管辖权。

49C项,属于移送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据此,丙省E市中院受理一起标的额为5005万元的案件后,应当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D项,《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4项规定,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民诉解释》第18条第3款,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案件应由被告赵山的居住地丁市G区法院管辖,故H区法院以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不违法。34.甲骑车经过乙公司在小区内的某施工场地时,由于施工场地湿滑摔倒致骨折,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由于《民法通则》对“公共场所”没有界定,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施工场地是否属于《民法通则》中的“公共场所”产生争议。法官参考《刑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和多个地方性法规对“公共场所”的规定后,对“公共场所”作出解释,并据此判定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此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法官对“公共场所”的具体含义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B. 法官运用了历史解释方法C. 法官运用了体系解释方法

50D. 该案表明,同一个术语在所有法律条文中的含义均应作相同解释【答案】: A|C【解析】:A项,证成是指为了使结论得以成立而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过程。法律适用的过程即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法律证成可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内部证成关涉的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外部证成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成。本案中,法官对“公共场所”含义的证成是对前提(法律规定)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BC两项,历史解释方法强调依据立法史料,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所依据的事实、情势和目的等来探知立法者的意思;体系解释方法又称系统解释方法,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本案中法官对“公共场所”

51的解释,运用的是体系解释方法,即将被解释的对象(“公共场所”)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加以解释。D项,同一个法律术语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当具有一致性,不同的法律条文之间不能相互矛盾,但是未必在所有法律条文中的含义都应作相同解释,比如刑法中的“政治权利”与宪法中的“政治权利”就不能作完全相同的解释。35.某上市公司因售出产品发生质量问题,销售单位对顾客的处理方案不妥当,引发舆论的负面评价,因此股价不正常下跌。为了扭转股价下跌的趋势,公司拟用未分配利润回购公司股份,关于该公司的股份回购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 该回购事项需通过股东大会决议B. 回购股份不能超过已经发行股份的10%C. 股份回购应通过公开集中交易进行D. 公司回购的股份应当在半年内注销或转让【答案】: B|C【解析】:

52《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前述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A项,本案所述情形属于上述情形,上市公司为了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而托盘维稳,出手救市,为顺应资本市场的需求,决策需要快,故可授权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进行决议,并非必需股东大会。BD两项,基于资本市场的运作需求,回购量和持有时间均有所加大延长,公司持有的股份总额不能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且允许于3年内处理。C项,某公司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因资本市场需求回购股份还需要进行信息披露并通过公开集中交易方式进行。36.

53顺风电器租赁公司将一台电脑出租给张某,租期为2年。在租赁期间内,张某谎称电脑是自己的,分别以市价与甲、乙、丙签订了三份电脑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三份价款。但张某把电脑实际交付给了乙。后乙的这台电脑被李某拾得,因暂时找不到失主,李某将电脑出租给王某获得很高收益。王某租用该电脑时出了故障,遂将电脑交给康成电脑维修公司维修。王某和李某就维修费的承担发生争执。康成公司因未收到修理费而将电脑留置,并告知王某如7天内不交费,将变卖电脑抵债。李某听闻后,于当日潜入康成公司偷回电脑。请回答第89~91题。(1)关于张某与甲、乙、丙的合同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张某非电脑所有权人,其出卖为无权处分,与甲、乙、丙签订的合同无效B. 张某是合法占有人,其与甲、乙、丙签订的合同有效C. 乙接受了张某的交付,取得电脑所有权D. 张某不能履行对甲、丙的合同义务,应分别承担违约责任【答案】: B|C|D

54【解析】:AB两项,《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有效,不因买受人善意或恶意而受影响,但物权变动的效果效力待定(适用善意取得的除外)。因此,张某对电脑不享有所有权,其行为应认定为无权处分行为,但是其与甲、乙、丙所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C项,该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乙接受了交付,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D项,该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某出卖电脑的行为系无权处分,其未能履行对甲、丙的合同义务,应对甲、丙承担违约责任。

55(2)如乙请求李某返还电脑和所获利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李某向乙返还所获利益时,应以乙所受损失为限B. 李某应将所获利益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乙,但可以扣除支出的必要费用C. 乙应以所有权人身份而非不当得利债权人身份请求李某返还电脑D. 如李某拒绝返还电脑,需向乙承担侵权责任【答案】: B|C|D【解析】:

56AB两项,李某拾得电脑后因暂时找不到失主而将电脑出租给王某获得很高收益,李某无侵占该遗失电脑的意思,其应为善意占有人。《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2条第1、3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据此,李某应当将电脑返还给乙,同时应将所获利益扣除必要支出后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乙,而不应以乙所受损失为限。C项,《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乙接受了交付,从而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另外,本题中存在物权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竞合的情形,对此如何处理存在争论,一般认为在受损人能够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其利益时,原则上不成立不当得利。所以,乙应以所有权人身份而非不当得利债权人身份请求李某返还电脑。D项,《民通意见》第94条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据此,如李某拒绝返还电脑,需向乙承担侵权责任。

57(3)关于康成公司的民事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王某在7日内未交费,康成公司可变卖电脑并自己买下电脑B. 康成公司曾享有留置权,但当电脑被偷走后,丧失留置权C. 康成公司可请求李某返还电脑D. 康成公司可请求李某支付电脑维修费【答案】: B|C【解析】:A项,《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本题中,王某将电脑交给康成电脑维修公司维修而拒付维修费,康成公司可以请求王某支付电脑维修费,也可以将电脑留置。第236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所以在王某在7日内未交费的情形下,康成公司还不能即时变卖电脑抵债,也不可以自己买下电脑。

58B项,《物权法》第240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所以,电脑被偷走后,康成公司丧失对电脑的占有,随之丧失了留置权。C项,根据《物权法》第245条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所以康成公司可请求李某返还电脑。D项,维修电脑的合同存在于康成公司与王某之间,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康成公司只能请求王某支付电脑维修费,李某没有支付电脑维修费的义务。37.推进严格司法,应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流程,建立责任制,确保实现司法公正。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 最高法院加强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B.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可以促进法庭审理程序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C. 在司法活动中,要严格遵循依法收集、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D. 司法人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是指司法人员仅在任职期间对所办理的一切错案承担责任

59【答案】: D【解析】:A项,推进严格司法,就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也是推进严格司法的具体要求之一。B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要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因此,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促进法庭审理程序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C项,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才能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从而推进严格司法。

60D项,推进严格司法,要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其中,司法人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指一旦出现案件(一般指刑事案件)质量问题,尤其出现冤假错案,原办案的司法人员不管其退休、调离抑或升职,都将依据实际职责承担必要的行政或法律责任。此处终身应当理解为从办案之日起一直延续终身,而不仅限于任职期间。38.甲乙因纠纷诉至法院,诉讼中甲乙达成调解协议并签收,后甲发现调解书中内容与调解协议不一致,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 甲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B. 甲可以申请法院裁定补正调解书的内容C. 调解书因违反调解协议而无效D. 甲应当重新提起诉讼【答案】: B【解析】:

6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39.郑某起诉林某,审理过程中林某提起反诉,后郑某撤回起诉,法院以原告撤回起诉为由裁定驳回了林某的反诉。林某对该裁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 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B.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C. 二审法院撤销驳回反诉的裁定,同时发回重审D. 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同时指定原审法院审理【答案】: D【解析】:

62基于反诉的独立性,反诉独立于本诉而存在,不会因为本诉的撤销而撤销,所以郑某撤回起诉后,对于林某提出的反诉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林某反诉的裁定是错误的。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上诉,故林某对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裁定驳回反诉其实是一审法院对反诉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可以提起上诉,此时一审驳回起诉裁定错误,即一审法院应当对案件继续审理,故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驳回起诉裁定,指定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故本题答案为D项。40.韩国公民金某在新加坡注册成立一家公司,主营业地设在香港地区。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该公司为新加坡籍B. 该公司拥有韩国与新加坡双重国籍C. 该公司的股东权利义务适用中国内地法D. 该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可适用香港地区法或新加坡法【答案】: A|D【解析】:

6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金某公司的注册地即登记地为新加坡,因此,该公司为新加坡国籍。主营业地为中国香港地区,两者不一致,因此该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可适用香港地区法或新加坡法。41.刘月购买甲公司的化肥,使用后农作物生长异常。刘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退款并赔偿损失。诉讼中甲公司否认刘月的损失是因其出售的化肥质量问题造成的,刘月向法院提供了本村吴某起诉甲公司损害赔偿案件的判决书,以证明甲公司出售的化肥有质量问题且与其所受损害有因果关系。关于本案刘月所受损害与使用甲公司化肥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应由刘月负担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B. 应由甲公司负担无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C. 应由法院依职权裁量分配证明责任D. 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分担证明责任【答案】: B【解析】:

64侵权案件中,加害方就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受害方需要承担的证明责任包括:加害方的侵权行为,该行为给受害方带来的损害后果,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加害方主观上的过错(对于无过错责任案件,则不需要证明)。本案属于产品责任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6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甲公司的化肥与刘月的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属于免责事由,甲公司应承担无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是由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预先确定的,不允许由法院裁量或当事人协商确定。42.关于外国法律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 按照罗马私法,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这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B. 直到1875年司法改革前,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的并列一直是英国司法的显著特征C. 在法国,判例从来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对法院判决无拘束力D. 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

65【答案】: A|B|D【解析】:A项,在罗马法中,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公诉是对直接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理;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可见私诉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B项,15世纪正式形成了大法官法院(又称“衡平法院”)。根据大法官的审判实践,逐渐发展出一套与普通法不同的法律规则,即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形成的“衡平法”,并逐渐成为一套有别于普通法的独立法律体系。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两大法院系统的关系由于管辖范围存在交叉重叠,大量案件从普通法院转向衡平法院以及衡平法院的禁令可以干涉普通法院的判决,使两者之间矛盾日渐增多。17世纪初,普通法院法官科克和衡平法院大法官埃尔斯密将冲突引向白热化。这场争端以国王詹姆斯一世确立“衡平法优先”的原则而告终。直到1875年司法改革前,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的并立一直是英国司法的显著特征。

66D项,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可见,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到主导作用。C项,法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但是行政案件除外。法国行政法的主要渊源并不是成文法典,而是源于行政法院的判例。43.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权B. 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C. 甲侵犯了乙的信用权D. 丙银行不应承担责任【答案】: A【解析】:

67A项,《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民通意见》第141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甲冒用乙的姓名办卡、用卡,侵犯了乙的姓名权。B项,《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办卡、用卡行为本身并不损害名誉。CD两项,信用权目前不存在。银行没有审查出身份证与人的不符,应为其过失承担一定的责任。44.徐某是甲公司总经理,甲公司为其配备了一辆轿车供上下班使用。后徐某辞职,甲公司尚欠其10万元工资。徐某与甲公司多次交涉无果,欲对轿车行使留置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徐某可以行使留置权B. 徐某不可以行使留置权C. 徐某向甲公司主张10万元工资的债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D. 

68徐某向甲公司主张10万元工资的债权请求权受2年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答案】: B【解析】:AB两项,留置权包括两类,即民事留置和商事留置。《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物权法》第231条的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本题中,徐某的10万元工资债权与轿车的占有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不得行使留置权。CD两项,《民法总则》第188条第1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题中,徐某的10万元工资债权属于债权请求权,依法应受到3年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6945.胡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彗星公司缴纳房租。彗星公司收到后立即提出书面异议称,根据租赁合同,彗星公司的装修款可以抵销租金,因而自己并不拖欠租金。对于法院收到该异议后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对双方进行调解,促进纠纷的解决B. 终结督促程序C. 将案件转为诉讼程序审理,但彗星公司不同意的除外D. 将案件转为诉讼程序审理,但胡某不同意的除外【答案】: B|D【解析】:BCD三项,《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本案属于督促程序,不适用调解。

7046.2018年1月,甲、乙、丙三人共同发起设立了新川面馆有限公司,甲持股比例为30%,乙持股比例为60%,丙持股比例为10%。其中,乙至今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并且由乙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丙担任公司唯一的监事。2018年7月,乙违规决议新川面馆公司为其本人提供担保,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100万元,而公司并未向其主张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甲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变更法定代表人B. 甲有权直接要求乙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C. 甲有权直接要求乙赔偿其股权价值下降的损失D. 甲有权提起代表诉讼,要求乙向自己承担赔偿责任【答案】: A|B【解析】:A项,《公司法》第39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本题中甲持有公司30%的股权,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

71B项,《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股东可以直接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直接向公司履行全部出资义务。C项,《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只有当公司怠于起诉时,股东才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本题中,乙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违规让公司为本人提供对内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100万元,损害了公司利益,并未直接损害股东甲的利益,故应当由公司向其主张权利,甲无权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赔偿其股权价值下降的损失。D项,《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当公司怠于行使权利时,甲作为公司股东可以启动对乙的诉讼,损害赔偿归入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47.坚持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特色,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关于党的领导的理念,下列哪一理解是错误的?()A. 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B. 我国法治事业,从总体部署到决策的具体实施,都是在党的大力推动下实现的

72C. 只要抓住立法环节,把党的各项政治主张和要求上升为法律,就能全面实现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政治领导D. 党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与坚持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是不矛盾的【答案】: C【解析】:党的领导包括以下基本内涵:①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②深刻认识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的客观必然性;③准确把握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作用;④党的领导在法治事业中集中体现在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中。A项,党在长期革命建设中逐步形成的历史地位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丰功伟绩奠定了党在国家中绝对的领导地位和崇高的社会威望,从而决定了党对于包括法治在内的一切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不可替代、不可动摇的领导权力。

73B项,在我国法治事业发展的每一关键时期、每一重要环节以及每一重大事务中,党都及时、正确、全面地做出部署和安排,并通过严密的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引导和推动着我国法治事业的发展不断走向深入。因此说我国法治事业,从总体战略部署的做出,到决策的具体实施,都是在党的大力推动下实现的。C项,党的领导具有全面性。党对法治事业的政治领导,就是要把党的各项政治主张和要求及时地反映到立法之中,把法治实践活动自觉地纳入党的中心工作和党的总体战略部署之中。同时,法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善于运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去指导法治的具体运用,把法律的实施和适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和落实结合起来,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可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政治领导不仅包括立法环节,也包括法律实施环节,还包括法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活动中的政治自觉。D项,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同样需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党要坚持依法执政,正确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级党组织在具体实施领导工作的过程中,必须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不得超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48.张某诉李某,要求李某返还借款。一审法院判决李某败诉,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李某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决定再审,在再审过程中,发现张某和李某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已经支付完毕。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74A. 继续再审B. 驳回再审请求C. 判决执行一审判决D. 裁定终结再审程序【答案】: D【解析】:《民诉解释》402条规定,法院在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审查,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民诉解释》第406条规定,在再审审理期间发现上述情形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因为在判决生效后的执行程序、再审审查程序、再审审理程序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意味着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处分了自己的权利,并通过实际履行的方式解决了原有的纠纷,此时法院没有必须对原生效判决进行再审审查,也没有必要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再审程序也是诉讼程序,其目的也在于解决纠纷),故应当裁定终结对再审申请的审查或者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7549.甲向法院申请执行郭某的财产,乙、丙和丁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法院根据郭某财产以及各执行申请人债权状况制定了财产分配方案。甲和乙认为分配方案不合理,向法院提出了异议,法院根据甲和乙的意见,对分配方案进行修正后,丙和丁均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丙、丁应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B. 甲、乙应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C. 丙、丁应以甲和乙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D. 甲、乙应以丙和丁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答案】: D【解析】:

76《民诉解释》第511条规定,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第512条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本案中,执行法院根据异议人甲、乙的意见,对分配方案进行修正后,丙、丁均提出反对意见,因此异议人甲、乙应以丙、丁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50.2016年8月8日,玄武公司向朱雀公司订购了一辆小型客用汽车。2016年8月28日,玄武公司按照当地政策取得本市小客车更新指标,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2016年底,朱雀公司依约向玄武公司交付了该小客车,但未同时交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合格证等有关单证资料,致使玄武公司无法办理车辆所有权登记和牌照。关于上述购车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玄武公司已取得该小客车的所有权B. 玄武公司有权要求朱雀公司交付有关单证资料C. 如朱雀公司一直拒绝交付有关单证资料,玄武公司可主张购车合同解除D. 

77朱雀公司未交付有关单证资料,属于从给付义务的违反,玄武公司可主张违约责任,但不得主张合同解除【答案】: A|B|C【解析】:A项,《物权法》第23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朱雀公司向玄武公司交付了该小汽车,玄武公司据此取得了小汽车的所有权。B项,《合同法》第136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本题中,交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合格证等有关单证资料为朱雀公司的合同义务,玄武公司有权要求其交付。

78CD两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4项的规定,予以支持。本题中,朱雀公司未交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合格证等有关单证资料,属于违反从给付义务,致使玄武公司无法办理车辆所有权登记和牌照,即无法实现购买该小汽车的合同目的,因此玄武公司可以主张解除合同。51.关于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二者的投资人都只能是自然人B. 二者的投资人都一律承担无限责任C. 个人独资企业可申请变更登记为普通合伙企业D. 合伙企业不能申请变更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答案】: C【解析】:AC两项,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和《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但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当个人独资企业增加投资人且投资人符合《合伙企业法》所要求的条件时,可申请变更登记为普通合伙企业。

79B项,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及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在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但是,如果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是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则应该依法以家庭共同财产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有限合伙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最近更新
更多
大家都在看
近期热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