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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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華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第十一次修正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公司依照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華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定為「InoteraMemories,Inc.」。第二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一)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二)F401010國際貿易業。(三)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第三條﹕本公司經全體董事會同意後得提供第三人背書保證。本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投資總額,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資本百分之四十之限制。第四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中華民國台灣省桃園縣華亞科技園區,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

2、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第五條﹕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第二章股份第六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肆佰億元,分為肆拾億股,每股金額新台幣壹拾元,分次發行之。前項資本總額中,保留貳拾億元,分為貳億股,每股金額新台幣壹拾元,係預留供本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用,並授權董事會得分次發行之。第七條﹕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惟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第八條﹕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股票應停止過戶。第九條: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原股東均可依持有股份比例,享有新股之優先認購權,不足分認一新

3、股者,得由董事會決議合併共同認購或歸併一人認購。若原股東選擇不執行其優先認購權,得由董事會決議洽特定人認購。第三章股東會第十條﹕股東會分為以下二種:(1)股東常會--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由董1事會依法召集之。(2)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由董事會召集之,或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之。監察人得視必要時召集之。董事會或監察人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下列事項應經股東會決議:(1)公司章程之修正。

4、(2)董事及監察人之選任、解任。(3)公司資產負債表、財務報表等之承認議案。(4)盈餘分派或虧損補撥之議案。(5)與他公司合併、組織調整及重整。(6)出售公司全部或主要部份之財產。(7)任命或解除公司會計師。(8)公司股票之初次公開發行及上市上櫃之決議。(9)公司自願提交給破產管理人、破產或其相關決議。(10)公司清算、解散之決議。(11)其他依公司法之規定應經股東會決議者。第十一條﹕股東會之主席由董事長擔任。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第十二條: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天前書面通知股東,臨時股東會之召集應於十五天前

5、書面通知股東。通知書及議程須附有正確及完整之英文翻譯,其餘應載事項則依公司法及主管機關規定記載之。股東會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第十三條:股東會之召開須有超過發行在外百分之六十股權之股東及代理股東出席始得召開。第十四條: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七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出席股東或代理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六十以上之同意行之。第十五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簽名或蓋章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之印鑑樣式或簽名樣式應留存公司。代理人同時代理兩人以

6、上股東時,其代理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但代理人為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時,則不受本項限制。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一日,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2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第十六條: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中文及英文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日期、場所、主席姓名、出席股數、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議事錄應與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起留存。媝NN堼OSRv_N[e_N0第四章董事及監察人第十七條﹕本公司設董事八至十二人,監察人二至四人

7、,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連選得連任。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董事及監察人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值,並參照同業通常支給之水準議訂之。前項董事名額含獨立董事二人,獨立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獨立董事之提名及選任方式依公司法及證券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本條第二項條文應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一八三條規定辦理。本公司得為董事及監察人於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購買合理適當之責任保險。第十八條﹕公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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