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方税务局不动产、建筑业管理办法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不动产、建筑业管理办法

ID:7857129

大小:177.50 KB

页数:17页

时间:2018-02-28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不动产、建筑业管理办法_第1页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不动产、建筑业管理办法_第2页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不动产、建筑业管理办法_第3页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不动产、建筑业管理办法_第4页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不动产、建筑业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不动产、建筑业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西安市地方税务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10月26日16时55分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西地税发〔2008〕114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贯彻“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治理”的治税方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动产是指从事不动产建设、开发及销售业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

2、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第二章项目登记管理第三条各区(县)主管税务机关对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实行项目管理制度。第四条除以下特殊规定外,不动产、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在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并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跨省工程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并申报纳税。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地税局和市地税局确定。第五条纳税人到异地从事不动产开发销售业务或建筑安装劳务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持税务登

3、记证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按要求到不动产或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第六条本市范围内所有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均须在不动产或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项目登记的对象为不动产或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方与施工方,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分包或转包的,施工方工程项目信息统一由工程总包方向项目管理税务机关提供。(二)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工程。(三)纳税人未签定合同或协议及无项目证书的零星工程项目。第七条建设方应及时

4、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如实填报《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资料:(一)       工程项目立项书; (二)       《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三)       项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方在跨区(县)开发经营不动产项目办理项目登记时,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按照上述规定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异地不动产项目备案登记。纳税人在取得《房屋预售

5、许可证》后,还须提供《房屋预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在销售不动产时,应在不动产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次月10日内向不动产所在地项目管理税务机关提交不动产销售合同并如实填报《不动产项目销售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第八条工程施工方(包括分包方及转包方)须在建筑工程合同(包括分包合同及转包合同)签定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如实填报《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见附件3)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工程承发包合同、分(转)包合同及工程预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二)《建筑施工

6、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       项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跨区(县)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异地建筑工程项目备案登记。第九条       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项目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分别向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以及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变更登记,如实填报《不动产项目变更登记表》(附件4)或《建筑工程项目变更登记表》(附件5)并提供相关

7、变更资料。第十条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在开发施工过程中发生停缓建的,建设方与施工方在决定停缓建之日起30日内,分别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及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工程项目停缓建登记,填报《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停缓建登记表》(附件6);在复建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及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复建登记。第十一条纳税人不动产销售完毕和建筑工程项目完工注销的,应自不动产销售完毕和建筑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30日内,到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不动产销售和建筑工程项目清算。并填报《不动产销售项目清算表》(附

8、件7)或《建筑业工程项目清算表》(附件8),同时报送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在完成项目清算并清缴税款后15日内,向项目登记人出具《不动产销售项目注销登记表》(附件9)或《建筑业工程项目注销登记表》(附件10),项目登记人凭上述《不动产销售(或建筑)工程项目注销登记表》方可办理项目所在地税务登记注销;同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动产销售(或建筑业)项目注销登记表》。第十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