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务局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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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迁西县地方税务局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局机关的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和省有关档案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县地税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县局机关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计算机软盘等不同形式的历史纪录和纪录载体。第三条档案管理的要求和目的是:进行档案的收集、鉴定、整理、保管、统计、销毁、移交、利用,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更好地

2、为税收工作服务。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要求第四条机关档案工作原则上实行统一管理。县局各股室、直属单位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应按本办法的规定,集中移交县局综合档案室统一管理(纪检监察档案、人事档案、稽查档案由各职能部门管理)。第五条42县局机关建立综合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各股室、直属单位应配备兼职档案员或指定专人兼管档案工作。档案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第六条综合档案室工作由县局办公室负责,在业务上接受县档案局和市地税局办公室的指导与监督。第七条档案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与法规。档案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

3、,保守国家秘密,热爱档案工作,精通档案业务,熟悉税收业务,努力把档案工作做好。第八条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档案管理考核评比制度。对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违反档案法规造成工作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惩处。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和整理第九条在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物品(包括党、政、工、团以及人事、财会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下同),均由各单位进行收集、整理、立卷(经办公自动化系统处理的文件由办公室收集),并定期向综合档案室移交。第十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

4、久”、“定期”。“定期”中再实行标时制,一般分为30年、10年。各类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按照各类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各单位应积极配合综合档案室做好档案工作。42(一)各单位办理的文件材料(经办公自动化系统处理的除外,下同)办结后一个月内,由单位兼职档案员负责移交综合档案室。(二)各单位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兼职档案员移交一套完整的已编页码的会议材料原件到综合档案室。(三)县局领导和各单位参加的各类税务工作会议以及重要涉税问题的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兼职档案员负责搜集整理,移交一套完

5、整的已编页码的会议材料原件到综合档案室。第十二条凡是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按以下程序和要求移交综合档案室。(一)需归档的资料、物品,应按照各类材料的归档制度进行归档。(二)各单位在具体工作办理完毕后,由具体办理的单位进行整理、编写目录,各单位兼职档案员应及时收集并向综合档案室移交。(三)各单位移交的各类档案应分类列表(一式两份)移交,移交人和接收人必须签名确认。档案移交表应保存归档。42(四)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档案移交期限进行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归档后,如发现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应及时进行整理、编写目录,补办移交归档手续。第四章 

6、档案的保管第十三条县局的文书、基建、设备、会计、已故人员、声像、税务档案由综合档案室编制分类方案,集中统一保管。第十四条对各种载体档案的收进、存放、移出、利用等情况,档案员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定期进行统计,统计数字要真实、准确,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第十五条档案资料经过系统整理后,应存放在坚固适用的档案柜内,并集中存放于档案库房。档案目录应系统排列编号并保存。第十六条综合档案室应设有专门的保管档案库房。库房的门窗、墙壁必须坚固,室内要保持适宜的温湿度,必须有防盗、防火、防腐、防光,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安全措施,对被破坏

7、或字迹模糊、褪变的档案应及时修补和复制。第十七条档案人员调动工作时,须办理好交接手续,方能调离。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第十八条档案工作的目的,是为了发挥档案的作用,提高利用效率。综合档案室应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利用者提供方便,并收集利用效益。42第十九条综合档案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为利用者创造条件,简化手续,以便迅速、准确有效地发挥档案作用。第二十条建立和健全档案的借阅、复制、利用制度,处理好档案和利用的关系,根据上级的规定,及时调整密级,扩大档案的利用范围。第二十一条借阅档案,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借阅手续和遵守借

8、阅规定。密级文件要严格执行档案的保密制度。第六章 档案的鉴定和销毁第二十二条县局成立档案鉴定小组,负责按照档案的保存价值和保管期限标准对档案进行鉴定。档案鉴定小组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综合档案室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第二十三条综合档案室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期限,对已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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