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人民法院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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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法律门户网站www.fae.cn滨海县人民法院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年终岁末临近,为了深入贯彻“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滨海法院向社会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件,涉及食品安全、虚假诉讼、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交通事故、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等案件,引导群众遇到事情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让群众真切地感知到司法正能量,逐步摒弃“闹大思维”,进一步将矛盾化解引入法治轨道,扎实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案例1:被告人王某虚假诉讼骗取执行财产案——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侵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王某原担任盐城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因公司资不抵债、无法运转,县

2、法院对该公司进行拍卖。期间,王某利诱、指使该公司职工赵某、李某、潘某等人,拿着她所打的欠工人工资的假欠条,到法院进行虚假诉讼,骗取执行财产,非法获利3万元。滨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为了个人利益,伪造证据并利诱、指使他人进行虚假诉讼,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案例2:滨海港农技术中心诉周某返还鱼塘纠纷案——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结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将来生效判决中所确定之义务的一种措施。7月1日,滨海县滨海港经济区农技中心起诉周某,要求立即交还63亩养殖鱼塘,并申请先予执行。法院查明,被告承包期满后长达

3、1年时间里,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在原先承包的塘口养殖、投放鱼苗。之后港口规划,鱼塘被征用,但被告以各种借口拒不交还。因港口建设急需用该土地作为航道疏浚的纳泥区,滨海法院在多次对被告释明港口建设的重要性后,依法裁定先予执行。案例3:案外人杨某等暴力阻扰执行案——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5月7日,滨海县法院执行局人员赴灌云县沂北乡粮管所执行两台挖掘机,遭遇到案外人杨某及其多名亲友的暴力抗法,现场围观的群众达千人。法院迅速集结近50名干警增援,到达现场后,干警拉起警戒线,将围观的群众隔离在外,并对杨某等人采取

4、强制措施。因证据固定及时,执行现场资料保存完整,公安局以涉嫌妨碍公务罪对杨某等3人进行刑事立案,依法打击了暴力抗拒执行者的气焰,维护了法律权威。后经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杨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案例4:被告人黄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被告人黄某于2012年4月份至2013年7月份,在县东坎镇阜东北路经营一家糖烟酒批发门市店期间,以每50元100斤的价格购买500斤工业盐,充当食用盐销售给群众。后被滨海县盐务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经鉴定,查

5、获的工业盐中含碘量为零。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明知工业用盐不能食用,为谋利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扣押在案的180余斤工业盐,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案例5:安徽某石灰厂诉江苏某镍业公司货款纠纷案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法律家http://www.fae.cn综合法律门户网站www.fae.cn——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5月14日,县工业园区一家镍业公司因欠

6、安徽某石灰厂140万元货款到期未付被起诉,石灰厂还申请保全该公司的机器设备、厂房等。法院查明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货物销售途径畅通,只是一时存在资金周转困难。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护小微企业发展角度出发,法院多次与石灰厂协商,后仅对该公司的账户进行冻结,对设备、厂房等生产要素暂不查封。同时,积极帮助协调纠纷,最终镍业公司分3次付清货款,两家企业恢复了业务往来。案例6:徐某等不服工伤行政确认纠纷案——职工参加本单位利用工作时间组织的运动会及体育比赛或者代表本单位参加上级单位举办的运动会及体育比赛中受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工伤

7、。原告徐某的亲属梁某(已故)是滨海某银行工作人员。5月份,梁某代表单位去盐城参加市支行组织的羽毛球比赛。在比赛中,梁某突然晕倒在地,经诊断为脑干出血,后死亡。因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死者亲属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代表单位参加比赛发生脑干出血,被告无证据证明该突发疾病是死者自身血压偏高而导致,所以应推定梁某突发脑干出血系参加剧烈运动作用下的工作原因引起,因此一审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案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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