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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行政诉讼典型案例2015年12月1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案例一:(2014)赣行终字第7号瑞金市钟氏北关族钟启川太嗣孙钟仁山、钟仁茂、钟义淦等人诉瑞金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案【案情】坐落于瑞金市象湖镇谢洞口64号原钟启川太祠堂内的房产,在1950年代初用于驻军后,于1953年被收归国有。1988年12月8日,瑞金市人民政府向瑞金市房产公司和钟子波、黄凤英、钟枝津、赖月英、谢长生等5户颁发了房产证,确定了谢洞口64号房产所有权。2013年11月4日,钟仁山、钟仁茂、钟义淦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
2、求法院撤销瑞金市政府颁发上述房产证,判令其将相关房产确定给钟启川太嗣孙共同所有。【裁判】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瑞金市政府1988年12月8日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至钟仁山、钟仁茂、钟义淦等人2013年12月12日起诉时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且本案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故裁定对该案不予受理。钟仁山、钟仁茂、钟义淦等人上诉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钟仁山、钟仁茂、钟义淦等人认为瑞金市政府颁发谢洞口64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
3、提起行政诉讼,却没有提交必要的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房产仍享有合法权益,其提起诉讼事实根据不足,且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评析】本案是关于行政诉权的典型案件。行政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尊重和保障。但同时,行政诉权的行使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以便将那些不必通过诉讼或者通过诉讼无法解决的行政争议过滤掉。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和起诉期限,才能予以立案审理。立案登记制所涉及的“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并不能理解为法院对任何一个起诉都必
4、须照单全收。对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超过起诉期限,以及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诉请事项的起诉,法院将依法作出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裁定。案例二:(2014)洪行终字第7号王建平诉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青山湖区分局城市规划行政强制案【案情】王建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却在南昌市怡兰苑小区内搭建了约60平方米的建筑物,事后也未能补办相关手续。2013年4月23日,青山湖区城管执法分局经调查询问和现场检查,向王建平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此后4月26日至6月17日又相继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送达了《强制拆
5、除违法建筑事先催告书》,但王建平拒不拆除违法建筑。同年6月20日,该局作出洪行执强拆湖字[2013]第10301001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并于9月20日对王建平违法搭建的建筑物实施了强制拆除。王建平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裁判】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建平在怡兰苑小区内搭建的60平方米建筑物系违法建筑,青山湖区城管执法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因王建平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拆除违法建筑且无正当理由,青山湖区城管执法分局决定对该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并无不当。故判决维持青山湖区城管执法分局作出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王建平上诉后,南
6、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本案是支持行政机关加大城乡规划管理领域执法力度、依法惩处规划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城乡规划在引领城乡建设、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但实践中规划违法行为较为普遍,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无证建设或批少建多、超范围建设等。此类违法建筑物一经查实认定,行政机关有权依法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违法行为人逾期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本案的审判彰显了行政审判对行政机关严格执法的有力支持,对规划行政管理秩序的有力维护
7、,对城镇化健康发展的有力推进。案例三:(2014)赣行终字第36号江西欣众医药有限公司诉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案【案情】江西欣众医药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7日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2010年3月5日,欣众公司以每盒2元的价格购进标示为青海普兰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虫草清肺胶囊40000盒,以每盒23.5—36.26元不等的价格出售。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调查认定,上述胶囊及包装、说明书并非普兰特药业公司生产,且经检验为假药,欣众公司销售此批假药违法所得797141.40元。2013年11月26日,市药监局作出(洪)药行罚[20
8、11]14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797141.40元及尚存的10367盒胶囊,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4倍罚款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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