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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行政诉讼典型案例2016年7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度行政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通报广东行政审判在司法改革背景下发挥职能作用助力法治广东建设的情况。1.罗某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理纠纷【案例精要】罗某参加公务员考试时,口袋中的手机闹铃在关机状态下响起。据此,省人社厅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处理决定明显畸重,遂判决撤销省人社厅有关罗某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决定。广东高院终审维持原判。【提示】人事行政机关在依法、依规处理违纪考生时,应当注意运用目
2、的解释的方法正确理解适用有关规定,并坚持过责相当原则。【案情及裁判】原告:罗某被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2011年12月3日,罗某参加深圳市公开招考公务员考试行政执法科目考试时,口袋中的手机定时闹铃在关机状态下响起。省人社厅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罗
3、某的行为构成上述规定的“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2012年3月,省人社厅通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知罗某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罗某不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复议决定维持省人社厅的处理。罗某仍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撤销省人社厅对其作出的5年内禁考的行政处理决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省人社厅有关罗某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决定。省人社厅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作弊,其针对的是考生严重违纪行为。本案考试当时,罗某虽违反规定携
4、带手机进入考场,但其手机处于关机状态,客观上不能为其作弊提供便利,也不能证明其主观上具有利用手机作弊的意图,因此,罗某虽然违纪,但不属于前述第七条规定的严重违纪情形。省人社厅作出的禁考5年的处理决定明显畸重,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另外,省人社厅在作出对罗某的权益将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理之前,没有预先告知罗某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据此,广东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点评】公务员招录考试,是国家选拔人才的重要手段,也是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途径,人事行政机关既要严肃考场纪律,又要正确理解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考生权利,不断
5、提高招录工作的法治化水平。本案的焦点是,考生口袋中的手机在关机状态下响铃,是否构成《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的“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从第七条列举的各种违纪情形看,禁考5年针对的是考生作弊等严重违纪行为,而本案罗某没有作弊的主观意图和客观事实,不属于“使用”手机的情形。省人社厅照搬《中央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操作规程(试行)》对“手机使用”的解释,认为“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机闹铃响”也属于“使用”手机,处理明显畸重,违反过责相当的原则。2.何某某诉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香洲大队行政处罚纠纷【案例精要】何某某驾驶货车与另一
6、辆货车发生碰撞,未能及时撤离现场,香洲交警大队遂以妨碍交通为由,对其作出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何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珠海中院审理认为,何某某对交通造成之妨碍程度较轻,不应作顶格处罚,二审判决变更“罚款500元”为“罚款200元”。【提示】行政执法不能因为采用科技手段或者实施“标准化”而放弃依法裁量,降低执法标准。【案情及裁判】原告:何某某被告: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香洲大队(以下简称香洲交警大队)2014年10月23日9时20分许,何某某驾轻型普通货车与另一辆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无人员伤亡。何某某报警后,110指挥中心民警告知如事故不严重可
7、以拍照,将车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香洲交警大队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发现两肇事车均停靠在道路中心机动车道内,没有撤离现场,遂对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经调查后,香洲交警大队认定另一辆货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处理完事故后,香洲交警大队告知何某某其实施了“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现场,妨碍交通”的违法行为,当场向其开具并送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通知其15日内到香洲交警大队接受处理。次日,何某某到香洲交警大队接受处理。香洲交警大队根据《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8、,对何某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公安交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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