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民办学校办学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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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民办学校办学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在我县创办民办教育,拓宽教育投资融资渠道,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鼓励社会力量创办民办学校  第一条准入条件。社会力量投资创办民办学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办学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有筹建民办学校所需的资金。启动资金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分别为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3、有固定、独立、集中的办学场地和校舍。生均占

2、地面积中学12m2,小学10m2,幼儿园8m2。校舍(不含师生宿舍)生均建筑面积高中5m2,初中4.6m2,小学3.6m2、幼儿园2m2。  4、有稳定的师资队伍。所聘教师具有相应教师资格,普通话等级达国家标准二乙以上水平。专任教师学历小学达到中专以上,初中达到大专以上,高中80%达到本科以上,且胜任教学。  5、具有省颁三类配备标准以上的教学仪器设备和开设体育、音乐、美术、计算机课程及活动所必须的设备。学生图书达到生均高中20册、初中15册、小学10册、幼儿园3册以上。  创办民办学校的重点放在普通高中、职业学校及幼儿园等非义务教育阶段。  第二条对创办规模大、上档次的民办学校,给予支持和扶

3、助,扶持的学校必须达到以下投资规模和设置标准:  1、投资达到高中1000万元,初中500万元,小学400万元。  2、校园占地面积,达到高中80亩,初中50亩,小学30亩。  3、运动场地中环形跑道达到高中400米,初中250米,小学200米。  第三条民办学校达到第二条扶优扶强标准,政府将给予以下扶助;  (1)民办学校创办三年内,政府对其所聘请的占总教师数的50%以内的本县公办教师发给连续三年50%的县财政供给的工资。  (2)建校所需土地费用为农民补偿费和省审批费用。  (3)其它建设税费参照公办学校有关规定征收。  第二章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公办学校  第四条社会力量投资改造公办学校,基

4、本的准入条件是投资须占该校总资产的40%以上。具体可采取国有、民办、股份制联办等方式运作。  第五条国有民办。学校资产所有权不变,在确保资产不流失并保值的前提下,可实行零租金租赁给投资者办学,投资者按民办学校运作方式进行自主办学。  第六条实行国有民办的学校,政府对投资者给予以下扶持:  1、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后原施教区学生收费执行同类公办学校的标准,政府负责发放其所聘用的本县公办教师100%的县财政供给的工资。  2、非义务教育阶段,按民办学校收费的,政府对其所聘用的本县公办教师前三年发放50%的县财政供给的工资。  第七条凡公办学校的教师到国有民办学校工作的,其退休工资由县财政供给。  第

5、八条股份制办学。将公办学校有形和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与投资者合股联合办学。设立董事会,实行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由董事会聘任校长,实行学校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投资者按股份分红。政府所获取的股份红利用于发展教育。  第九条实行股份制联办的学校,属联办小学、初中的,学校按同类公办学校收费;属联办高中阶段教育的,可参照民办学校标准收费。办学期间,政府负责发放其所聘用本县公办教师100%的县财政供给工资,其退休工资由县财政供给。  第三章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条公民个人或社会组织可独资、合资、集资承建学生宿舍(公寓)、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原则。  第

6、十一条社会力量投资学校后勤服务主方向是高中、职业学校和初中的学生生活设施,经营管理上提倡采取两种运作模式:  1、设施建设好,产权和使用权归学校,学校按合同规定分年度支付投资者建设费用;  2、产权归学校所有,学校出让一定年限的经营权、使用权给投资者,由投资者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章规范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申报。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申请举办全日制中小学及其它各类教育机构,应向县教育局报送有关材料(详见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审批。申办者材料齐全合格,县教育局登记受理,尽快派员考察评估,及时作出是否同意办学的书面答复。  1、举办高中及其以上教育机构。由县教育局审议通过并签

7、署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再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举办初中、小学、幼儿园,由县教育局批准,报县政府备案。  3、举办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机构由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抄送县教育局备案。  4、投资承办公办学校,须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5、创办属于扶优扶强对象的民办学校,由教育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发证。经批准创办的中小学及其它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颁发办学许可证。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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