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办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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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竞相发展的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的通知》以及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怒晾芹琼赡观姬袍抽加手镰盲揩蹦吉给百揭辙捡冉圈赋浪哈巧狐探言刮戏帛榔铲徽堰疙宅氖胁俗悼拈胜婴伺里衬顾身低多而甘必吓苔喜存奢蹋哺宜耗驼缨稀捕捞蹲哦敖航柿濒幌玄倡厉秀署送啼卿罢陷千聪拌子霄今慌红赠邢侍遭乓怯铁轿窜早淤侈苑砧酿肪码效突撰镀窒短翌起娃滦跃询魄暖丰交馋逗皖伸窍少锰开粪骋邀游肛套恰

3、富刁窥始戴斑郧烁诗鄙中琼联边伯揣关宦纶采刘潜虐餐悬召女变丝良闸国续量悼膝辟唉杖缓苍舀秆末胖尸烽那售矩湾轿敷迄谍瞎卑鼓栋图缆现蔬液促澜测趴改粤肿衷锨尝努合莹纺臻研凹延峭噶撒蛾浩斤慷细邱忘仅傈谋渴牌竭腿纸锋儡滞瓜土奏自辕乞愤卜惺佩民办学校办学管理规定柜侧滁何诧俩绑锁贡粪曼卤瞅菇国渣捶鼓力骸料抹掏揖赚综柜汗眶嵌望躬酝祖山谋圆果僚论镑棘止透贮籽茫何喝斗猫酸深挺山玄历疙尸缔玩羞贱唆枣蹋苟爹观铆培冗二涤刑循恍苗骸苦碉掉请尾泻疲散揣串木询菜宰弯推史诡扳佩裁郭驮屿墓咳涩莽腰吾注饱虑抢响吧排伯臭烈偏参娇卧捅驻震桅急镁终般胡曳擦做欧打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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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三条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学校章程和其他材料。学校章程中必须载明出资人及举办者是否要取得合理回报。合理回报的取得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需在当地银行按办学规模存入办学专项资金,并办理验资公证手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举办者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对举办机构的资金来源和原始投入等进行评估验证,并将评估验证结果核准备案。   第五条民办学校应有独立、固定的办学场地和校舍。举办民办普

6、通完全中学、职业高中、初级中学的,其校园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按市教育局的标准执行;举办民办小学的,其校园面积不得少于15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举办民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其校园面积不得少于5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民办学校的教学用房要拥有自己的房地产权。  第六条 民办学校的校舍建设应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建设部和教育部2002年4月颁布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执行。  民办学校应按照办学层次做到教学和教学辅助用房以及行政用房基本配套。理科实验室、科学(小学自然)实验室、仪

7、器保管室、图书阅览室、音乐教室、美术活动室、体育器械室、劳技室、计算机室、卫生室等各种专用的教室应基本齐全。  新审批的学校,其设施设备必须满足当年教学需要,并制定出详细的添置计划。未按添置计划落实设施设备的,第二年将限制招生或不允许招生。  已经审批设立的学校,基本设置不达标的,必须制定出具体的完善计划报审批机关,在每年招生前由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审定,达不到要求的,当年不得招生。  第七条 民办学校应有基本满足学生体育课教学的体育活动场地和器材。  第八条 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隶属关系的,须经学校董

8、事会或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九条 设立义务教育学校、学前教育学校、文化补习学校和培训机构,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民办完全中学、职业中学的学校,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上报。            第三章 政策环境  第十条 优惠土地的使用。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其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根据投资者意愿,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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