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规定试行

惠东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规定试行

ID:34715686

大小:37.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03-10

惠东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规定试行_第1页
惠东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规定试行_第2页
惠东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规定试行_第3页
惠东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规定试行_第4页
惠东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规定试行_第5页
资源描述:

《惠东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规定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惠东县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民办教师队伍建设,更好地实施民办学校教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下称《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下称《民促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下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民办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规定(试行)。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教育部门审批在我县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的教师(在我县民办中小学校从

2、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职员工)。第二章管理第三条我县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管理,贯彻以县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惠东县燕岭学校、惠东县胜利学校、惠东县成人中专附属学校、惠东县地质学校、惠东县惠州一中双语国际学校的教育教学业务归口由县教育局直接管理。其余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业务由属地中心小学(学校)负责管理。第四条县教育局在省、市教育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规划和统筹全县民办学校教师的培训工作,指导全县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第五条8我县民办学校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科学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完善内设机构职责;规模较大的学

3、校应设学科组、年级组。每学年将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情况报县教育局备案。第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全面工作。学校班子成员,在校长领导下分工负责,实行岗位责任制。学校教职工,要按照校长分配的工作量,履行职责,尽职尽责完成任务。对不服从分工或不履行岗位责任制的人员,校长可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减绩效工资,情节严重者,可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处理结果报县教育局备案。第七条 民办学校要聘任合格的教师、规范教师人事档案管理。民办学校教师的人事档案,以学校为单位委托当地政府人才服务机构管

4、理。 第八条 民办学校聘任的在职教师,符合《惠州市城镇户口准入基本条件(试行)》(惠府〔2005〕101号)及《惠州市城镇户口准入实施细则(试行)》(惠府办〔2006〕53号)的规定,可以到公安部门把户籍迁入工作所在地。学校可以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单位的集体户口簿,管理暂无合法住所的教师。第九条民办学校教师职称的评审按省市有关职能部门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十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师缴纳医疗养老保险。第一章聘用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实行聘用制。民办学校正副校长由学校董事会直接聘用;学校中

5、层干部按照有关干部选拔要求由学校领导班子研究提名,报学校董事会审批、备案,由校长聘用。8民办学校长正副校长须符合校长的任职条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民办学校受聘用从教人员应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与办学层次相适应的学历。第十二条学校须与受聘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十三条经学校与受聘教职工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十四条 受聘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学校规

6、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教职工本人:(一)受聘教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受聘教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学校与受聘教职工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十六条 学校濒临破产进行法

7、定整顿期间或者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教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8学校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十七条 学校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第十八条 受聘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8、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 受聘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教职工可以随时通知学校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学校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学校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第二十一条解聘校长或校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