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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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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摘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质上是强调审判阶段尤其是第一审程序中的法庭审判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中心地位,强调把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限定在审判阶段,并通过制度提升法院的权威,保证判决的终局性。为此,一方面,应当对现行刑事审前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引入司法令状原则,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引导和监督,通过权力制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应当对法庭审判进行实质化改革,确立、完善证据开示制度和庭前会议制度,改革全案卷宗移送制度,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此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还要求全面落实证据
2、裁判原则,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关键词:侦查中心;审判中心;庭审实质化;证据裁判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为完善诉讼制度、保证司法公正指明了方向。一般来说,诉讼要不要以审判为中心,主要是刑事公诉领域的问题。因为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自诉中,法院的中心地位是毋庸置疑的,而只有在刑事公诉中才分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诉讼阶段,才存在以哪个阶段为中心的问题。①就我国目前的刑事公
3、诉而言,从立法到实践,都不是按照以审判为中心进行设计和操作的。贯彻落实《决定》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一方面,必须正确认识诉讼制度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另一方面,应当探索在现有刑事司法体制和环境下推行以审判为中心进行诉讼制度改革的有效途径。一、诉讼制度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收稿日期:2014-11-16作者简介:樊崇义,男,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100088)。张中,男,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副教授(北京100088)
4、。1.诉讼阶段论与审判中心论之争理论界对刑事诉讼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实现刑罚权的全部诉讼行为,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狭义的刑事诉讼则仅指起诉至审判之间的诉讼程序,该程序以审判为中心。⑥西方国家的诉讼法学理论对刑事诉讼一般持狭义说,即主张“审判中心论”,认为诉讼就是审判。如颇具权威性的布莱克法律辞典就把刑事诉讼解释为,“规定在法院可能会被行使权利和履行责任的方法”⑦。我国学者对刑事诉讼多作广义理解,形成了“诉讼阶段论”,认为刑事诉讼是一种按照法定程序对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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