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我国技术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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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探我国技术侦查措施摘要现代法治国家刑诉理念坚持的是,当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相冲突时侧重于维护人权。而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48条关于技术侦查措施与上述理念存在冲突,本文尝试分析并试图解决上述冲突,以期为此项侦查措施之完善尽量贡献一份绵薄之力。关键词技术侦查措施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社会危害性作者简介:王云勇,中共永州市委党校教师。一、困惑之缘起现代刑法理论一般认为,一个行为之所以要被刑法所规制,从本质来说就是因为该行为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该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很深;二是该行为客观上给社会造成了很大

2、损害。所以要对该行为之主体施以惩戒,使其不敢再犯或者再犯的可能性降低,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特殊预防;同时也降低犯罪人以外的人之初犯可能性,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一般预防。如何理解一般预防?这就牵涉到犯罪的传染性理论。正如美国著名犯罪学家埃德温.H.萨瑟兰所说的“犯罪总与不良交往有关,它和任何复杂行为一样,在实施以前得有一个学习过程”①。而且他根据巴普洛夫的经典反射原理,认为犯罪的学习过程就是一种个体对某种刺激建立特定反应的过程。萨瑟兰的研究充分揭示了犯罪的习得性,因而也表明了犯罪的传染性。也因为犯罪具有传染性,犯罪份子本身是

3、一个犯罪传染源,所以需要将其进行改造,去掉其身上传染的属性,这就是一般预防。然而,无论是对已然之罪的特殊预防还是对未然之罪的一般预防,归根结底还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意欲维护的包括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社会制度,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等社会存在的基本条件,因为这些都是统治关系的集中表现。所以,保护人权自然是惩罚犯罪的应有之意,似乎是依附于惩罚犯罪的,但是其却有自身独立的价值,原因在于,犯罪作为个体反抗统治秩序的行为是客观存在,是不以统治阶级的意志为转移的,而犯罪的客观存在性决定了国家只可能尽可能降低犯罪率,将犯罪控制在统

4、治阶级所能接受的范围之内,而不是试图完全消除犯罪这种客观存在,这是违背社会发展规律的。而对人权保护的好坏与否,直接关系到主体对法律的信仰与遵守程度,也就直接关系到犯罪率的高与低。因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可知,犯罪行为有社会危害性,但不是所有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只有那些经过立法者精心挑选的以刑事违法性的方式表现出来的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是犯罪行为。所以“无刑事法律,即无犯罪”②,只要主体遵守刑事法律,那么任何人都不会成为犯罪嫌疑人。因此,正确认识并且妥善处理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一国刑事领域特

5、别是刑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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