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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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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制的完善【关键词】医疗事故;鉴定;机制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XX)03~0217—04 一 、现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制的基本情况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下称医疗事故鉴定)机制源 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下称《办法》)的规定,经《医 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予以完善。概括起 来,《条例》主要在五个方面完善了医疗事故鉴定机 制。这也构成了现行医疗事故鉴定机制的基本情况: 其一,在鉴定的组织管理
2、上,《办法》规定鉴定由卫生 行政部门组织,《条例》则规定由医学会组织。其二, 在鉴定机构及其组成上,《办法》规定的鉴定机构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由固定的医务人员和卫 生行政管理干部组成。其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 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条例》规定的鉴定机构为 专家鉴定组,即经医学会建立专家库后。由医患双方 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中随机抽取相关领域的专家组 成。其三,对鉴定人的资格,《办法》规定的标准不高 且较为模糊,即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主 治医
3、师、主管护师以上的医务人员,《条例》则规定了 较高、较明确的职业道德与专业条件。即有良好的业 务素质和执业品德.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 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 以上。其四,在鉴定层级上,《办法》规定了省、地区、 县三级鉴定,并规定省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 鉴定。《条例》规定了首次鉴定、再次鉴定两级鉴定机 制,另在必要时由中华医学会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 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鉴定。其五。在鉴定程序规 则上,《条例》扩大了鉴定人的回避事由
4、。明确除鉴定 人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 害关系之外,鉴定人是争议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争 ·217· ·医事法律· 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亦需回 避;《条例》在专家组成上要求,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 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 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 组;《条例》还明确规定,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实行合议制。 综合以上几个方面,《条例》主要是从去除行政 色彩、强化专业要求、完善鉴定程序
5、规则等方面改进 医疗事故鉴定.由此实现医疗事故鉴定的专业性和 中介性。保障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二、现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制存在的问题 虽然现行医疗事故鉴定机制较之《办法》时期有 很大改进。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由此导致鉴定不 公的问题仍未解决。我们认为。现行鉴定机制主要存 在着以下问题: 一是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组织不符合鉴定的 中立要求。鉴定系为解决争议而用,具有准司法的特 点,应体现出对于争议双方的中立性。即鉴定人价值 取向、情感等因素对争议双方
6、没有偏向和影响。①中 立性的实质是程序公正(包括形象公正),对中立性 要求的实质是以程序公正来保障鉴定的可接受性和 以程序公正来保障实体公正。医疗事故争议的双方 是医疗机构与患者。而医学会虽说是独立存在的医 学专业性社会团体法人.但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 关系密切,加之事实上对卫生行政部门有一定的附 属关系。其行政、财力、物力诸方面仍属于当地卫生 行政部门领导及统筹。⑦由医学会组织鉴定不能从 根本上去除鉴定的行政化色彩.也不利于保障鉴定 的中立性与公正性。正因
7、如此,有人形象地将《办法》 时期的医疗事故鉴定称为老子给儿子鉴定。而将《条 例》时期的医疗事故鉴定称为兄弟之间的鉴定。③ 二是医疗事故鉴定中普遍存在着近邻鉴定现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研究成果(06JZD0009)。 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起草小组编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64页。 ②乔世明:《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完善》,载《法律适用》XX年第1期第2页。 ③同4。 ·218
8、· 象。所谓近邻鉴定,即一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 该地的其他医生作为鉴定专家进行鉴定。由于医疗 专业技术性很强,客观上存在着专业圈子,近邻鉴定 不利于实现鉴定的公正性。按照《条例》的规定,医学 会聘请专家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这一规定旨在保证不同地区专家库的实际鉴定能力 和权威性。提高社会对于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信任 程度。①但是,卫生部制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 行办法》规定,医学会建立专家库原则上应当聘请本 级行政区域内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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