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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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制的完善【关键词】医疗事故;鉴定;机制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XX)03~0217—04 一 、现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制的基本情况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下称医疗事故鉴定)机制源   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下称《办法》)的规定,经《医   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予以完善。概括起   来,《条例》主要在五个方面完善了医疗事故鉴定机   制。这也构成了现行医疗事故鉴定机制的基本情况:   其一,在鉴定的组织管理

2、上,《办法》规定鉴定由卫生   行政部门组织,《条例》则规定由医学会组织。其二,   在鉴定机构及其组成上,《办法》规定的鉴定机构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由固定的医务人员和卫   生行政管理干部组成。其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   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条例》规定的鉴定机构为   专家鉴定组,即经医学会建立专家库后。由医患双方   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中随机抽取相关领域的专家组   成。其三,对鉴定人的资格,《办法》规定的标准不高   且较为模糊,即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主   治医

3、师、主管护师以上的医务人员,《条例》则规定了   较高、较明确的职业道德与专业条件。即有良好的业   务素质和执业品德.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   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   以上。其四,在鉴定层级上,《办法》规定了省、地区、   县三级鉴定,并规定省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   鉴定。《条例》规定了首次鉴定、再次鉴定两级鉴定机   制,另在必要时由中华医学会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   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鉴定。其五。在鉴定程序规   则上,《条例》扩大了鉴定人的回避事由

4、。明确除鉴定   人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   害关系之外,鉴定人是争议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争 ·217· ·医事法律·   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亦需回   避;《条例》在专家组成上要求,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   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   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   组;《条例》还明确规定,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实行合议制。   综合以上几个方面,《条例》主要是从去除行政   色彩、强化专业要求、完善鉴定程序

5、规则等方面改进   医疗事故鉴定.由此实现医疗事故鉴定的专业性和   中介性。保障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二、现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制存在的问题   虽然现行医疗事故鉴定机制较之《办法》时期有   很大改进。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由此导致鉴定不   公的问题仍未解决。我们认为。现行鉴定机制主要存 在着以下问题: 一是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组织不符合鉴定的   中立要求。鉴定系为解决争议而用,具有准司法的特   点,应体现出对于争议双方的中立性。即鉴定人价值   取向、情感等因素对争议双方

6、没有偏向和影响。①中   立性的实质是程序公正(包括形象公正),对中立性   要求的实质是以程序公正来保障鉴定的可接受性和   以程序公正来保障实体公正。医疗事故争议的双方   是医疗机构与患者。而医学会虽说是独立存在的医   学专业性社会团体法人.但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   关系密切,加之事实上对卫生行政部门有一定的附   属关系。其行政、财力、物力诸方面仍属于当地卫生   行政部门领导及统筹。⑦由医学会组织鉴定不能从   根本上去除鉴定的行政化色彩.也不利于保障鉴定   的中立性与公正性。正因

7、如此,有人形象地将《办法》   时期的医疗事故鉴定称为老子给儿子鉴定。而将《条   例》时期的医疗事故鉴定称为兄弟之间的鉴定。③ 二是医疗事故鉴定中普遍存在着近邻鉴定现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研究成果(06JZD0009)。   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起草小组编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64页。   ②乔世明:《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完善》,载《法律适用》XX年第1期第2页。 ③同4。 ·218

8、·   象。所谓近邻鉴定,即一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   该地的其他医生作为鉴定专家进行鉴定。由于医疗   专业技术性很强,客观上存在着专业圈子,近邻鉴定   不利于实现鉴定的公正性。按照《条例》的规定,医学   会聘请专家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这一规定旨在保证不同地区专家库的实际鉴定能力   和权威性。提高社会对于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信任   程度。①但是,卫生部制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   行办法》规定,医学会建立专家库原则上应当聘请本   级行政区域内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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