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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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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构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监督机制的思考徐朗仇永贵王小荣翟高峰江苏省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医务处,江苏南通226001[摘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化解医患纠纷的重要途径。达到“公平公正”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需要的不仅仅是合理的制度设计,更需要一个强而有力的监督机制,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主体、质量进行有效的评价、监督和控制。[.jyqkechanismoftechnicalappraisalofmedicalaccidentXULangQIUYongguiedicalmalpracticedentificationisanimp
2、ortantedicalaccidentsisthereasonablesystemdesign,butalsoneedastrongandpoechanismtoevalution,supervisionandcontrol.[Keyedicalaccident;Supervisionofmedicalerrors[简介]徐朗(1989-),男,硕士研究生在读,江苏省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医务处,主要研究方向为医院管理、卫生法学方向。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民主化进程加快,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高涨,“医疗纠纷”、
3、“医患矛盾”已经成为具有中国医疗卫生行业特色的高频词汇。发生医疗纠纷或者医疗争议后,医患双方的核心焦点即为医方是否违反诊疗常规且是否需要承担医疗损害造成的后果。“公平与正义”将医患矛盾的解决置于风口浪尖,而解决其主要途径之一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面临着巨大的压力。2002年4月4日,国务院公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同年7月,卫生部依据《条例》,制定并发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目前,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管理
4、和程序上存在着诸多问题,如鉴定机构没有按照《办法》规定开展鉴定程序,由于地区条件差异鉴定主体不符合专业资质,鉴定报告中责任分配不清,鉴定结论失之偏颇等[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面对的是医方和患方,公平公正的鉴定报告能够为医疗纠纷或者医疗争议的处置提供客观支持,而达到“公平公正”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需要的不仅仅是合理的制度设计,更需要一个强而有力的监督机制,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主体、质量进行有效的评价、监督和控制。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刍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监督渠道。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行政可诉性1.1医学会的组织现状《办法》
5、第三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医学会是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体,医学会的社会组织学性质是:中国医学科学技术工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但是目前医学会的人员编制,财政经费都来自于卫生行政部门。医学会名义是民间社团组织,但仍是相关部门主管的行政分支。1.2行政诉讼的主客体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
6、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中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可见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一种由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行为,从法理学角度医学会鉴定权是
7、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授权,因此,医学会应当属于行政主体。1.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诉性的重要性笔者在处置几例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疗纠纷中,发现鉴定学科设置或是专家资质不符合《条例》规定,鉴定结论不符合医学诊疗规范等情况出现,诉之无门的境地让医方或患方只能勉强接受结论,让医疗纠纷或医疗争议的处置结果远远偏离“公平公正”的轨道。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初衷是还原医疗纠纷或争议的真相,原则是“科学评判,公正鉴定”,化解人民矛盾只是其动机之一,而不是全部,公正科学的鉴定意见对规范行业行为有着不容忽视的导向作用[2]。探索医疗
8、事故鉴定的行政可诉性,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权威性起着非常重要的监督意义。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出庭质证2.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证据学意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一定的科学知识,采用一定科学方法对医疗案件专门问题进行分析后得出的结论,具有专业性和科学性,鉴定结论属于“科学证据”。同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也属于“意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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