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制的完善和论医疗损害赔偿原则体系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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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制的完善和论医疗损害赔偿原则体系汇编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制的完善医疗事故;鉴定;机制【中图分类号】d919.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929703〜0217—04一、现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制的基本情况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制源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经《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予以完善。概括起来,《条例》主要在五个方面完善了医疗事故鉴定机制。这也构成了现行医疗事故鉴定机制的基本情况:其一,在鉴定的组织管理上,《办法》规定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条例》则规定由医学会组织。其二,在鉴定机构及其组成

2、上,《办法》规定的鉴定机构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由固定的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组成。其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条例》规定的鉴定机构为专家鉴定组,即经医学会建立专家库后。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中随机抽取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其三,对鉴定人的资格,《办法》规定的标准不高且较为模糊,即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主治医师、主管护师以上的医务人员,《条例》则规定了较高、较明确的职业道德与专业条件。即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

3、上。其四,在鉴定层级上,《办法》规定了省、地区、县三级鉴定,并规定省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条例》规定了首次鉴定、再次鉴定两级鉴定机制,另在必要时由中华医学会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鉴定。其五。在鉴定程序规则上,《条例》扩大了鉴定人的回避事由。明确除鉴定人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之外,鉴定人是争议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争•217••医事法律•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亦需回避;《条例》在专家组成上要求,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

4、残等级鉴定的并应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条例》还明确规定,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综合以上几个方面,《条例》主要是从去除行政色彩、强化专业要求、完善鉴定程序规则等方面改进医疗事故鉴定.由此实现医疗事故鉴定的专业性和中介性。保障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公正性。二、现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制存在的问题虽然现行医疗事故鉴定机制较之《办法》时期有很大改进。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由此导致鉴定不公的问题仍未解决。我们认为。现行鉴定机制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组织不符合鉴定的中立要求。鉴定系为解

5、决争议而用,具有准司法的特点,应体现出对于争议双方的中立性。即鉴定人价值取向、情感等因素对争议双方没有偏向和影响。%1中立性的实质是程序公正,对中立性要求的实质是以程序公正来保障鉴定的可接受性和以程序公正来保障实体公正。医疗事故争议的双方是医疗机构与患者。而医学会虽说是独立存在的医学专业性社会团体法人.但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关系密切,加之事实上对卫生行政部门有一定的附属关系。其行政、财力、物力诸方面仍属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及统筹。⑦由医学会组织鉴定不能从根本上去除鉴定的行政化色彩.也不利于保障鉴定的中立性与公正性。正因如此

6、,有人形象地将《办法》时期的医疗事故鉴定称为老子给儿子鉴定。而将《条例》时期的医疗事故鉴定称为兄弟之间的鉴定。③二是医疗事故鉴定中普遍存在着近邻鉴定现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研究成果。%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起草小组编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年出版,第64页。%1乔世明:《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完善》,载《法律适用》20**年第1期。%1同4。•218•象。所谓近邻鉴定,即一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该地的其他医生作为鉴定专家进行鉴定。由于医疗专业技术

7、性很强,客观上存在着专业圈子,近邻鉴定不利于实现鉴定的公正性。按照《条例》的规定,医学会聘请专家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这一规定旨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制的完善在保证不同地区专家库的实际鉴定能力和权威性。提高社会对于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信任程度。%1但是,卫生部制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医学会建立专家库原则上应当聘请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专家。只有在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需要时。才可以在上一级行政区域内聘请专家。这就导致本地医疗机构与医生的诊疗活动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一般由本地医生进行鉴定的情况。增加了本

8、地医生与医生之间相互作为鉴定人与被鉴定对象的可能。实际上使得本地医生之间、本地医疗机构之间在医疗事故鉴定上具有一定的共同利益。这在当前医疗事故争议多发的情况下尤为突出。近邻现象使得在事实上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专家成为鉴定人,导致鉴定人回避制度的形式化,不利于维护鉴定的形象公正、实质公正和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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