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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09
《柴某等诉村医高某医疗损害赔偿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柴某等诉村医高某医疗损害赔偿案【关键词】医疗纠纷;急诊;急救 【中图分类号】D919.4;R541.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XX)01一OOO4—05 案情 2003年2月16日凌晨2时许,原告柴某之夫杜 某感觉胸部疼痛,在原告柴某、杜江峰的陪同下,前往 某市某村卫生室并由被告高某诊治,经被告高某诊断 杜某所患急性心肌梗塞,被告高某按病情况给杜某舌 下硝酸甘油2片、救心丸10粒,后又一次性肌注度冷 丁50mg、利多卡因100mg,2、3分钟后,杜某心脏停
2、 止跳动,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以被告诊断有误为由 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杜某死亡后给原告造成的损 失。从就诊到死亡,前后共十余分钟。 一审判决 一 、双方争议 原告柴某等诉称,2003年农历正月16日,凌晨1 时30分左右.原告柴某之夫杜某感觉胸部疼痛在家人 的陪同下前去被告诊所就诊,到被告诊所后,被告让杜 某躺在床上翻起杜的眼睑看了看,递给杜一粒白色药 片,让杜压于舌头下面含化,被告人杜注射了5毫升的 白色药液,打完针后,杜的脸色速变,身体剧烈抽搐,约 四、五分钟后死亡,从杜某到
3、被告诊所看病至杜死之 后,被告一直未对原告等讲杜患的什么病,其用的什么 药,被告的行为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客观上也导致了 杜的死亡,故被告应对杜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其依 法应向三原告支付杜某的丧葬费500o元及精神抚慰 金72414元,从而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高某辩称,2003年2月16日凌晨2时许, 杜某的妻子和儿子将杜扶到诊所就诊,来时杜某胸前 剧痛,大汗淋漓,呼吸急促,经检查为急性心肌梗塞, 立即予以施治,数分钟后,患者心跳停止,在此过程中 答辩人无任何过错行为,
4、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二、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3年2月16日凌晨2时许,原 告柴某之夫杜某感觉胸部疼痛,在家人的陪同下,前 往某市某村卫生室并由被告高某诊治,将被告高某诊 断杜某所患急性心肌梗塞,被告高某按病情给杜某舌 下含硝酸甘油2片,肌注杜冷丁(50mg),二三分钟后 杜某心脏停止跳动,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以被告诊 治有误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杜某死之后给原 告造成的损失。 本院认为,原告柴某之夫因病去某村卫生室让高 某为其诊治,经治疗无效死亡,以上事实清楚。由于
5、没 有经医疗部门确定医疗事故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 告承担丧葬费5000元及精神抚慰金72414元的诉 讼请求,本院无法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64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证 据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 告的诉讼请求。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二审判决 一 、患方上诉理由 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原判认定“经被告高某诊 断杜某所患急性心肌梗塞”明显错误,从一审时被上 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杜某能确诊为急性心肌梗 塞:另原判没有对
6、被上诉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是 法律与医学杂志XX年第12卷(第1期) 否具有合法行医资格及采取的医疗措施是否违反卫 生法律、法规等事实做出认定。 2.原判以“没有经医疗部门确定医疗事故责任” 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显属适用法律错误。根 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第之规定:发生医疗事 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事事诉讼,因此,医疗事故责任鉴定并非前置程序。 3.~审判决结果不公正,不合法。依《民事诉讼证 据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
7、 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 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被上诉人所举证据并 不能完成举证责任,更不能证明其主观上无过错,而 一审判决以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显失公正综 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 侵权责任 二、医方答辩意见 杜某突患病来我所诊疗,我根据其病情诊为急性 心急梗塞且尽力治疗,并无任何过错,故对上诉人的 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三、法院判决 2003年2月16日凌晨2时许,原告柴某之夫杜 某感觉胸部疼痛,在家人的陪同下,前往某市某村
8、卫 生室并由被告高某诊治,治疗过程中.高某给杜某舌 下含硝酸甘油2片、救心丸1O粒,后又一次性肌注度 冷丁50mg、利多卡因100mg,2、3分钟后,杜某心脏 停止跳动,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双方对杜的死因均未 提出异议 另查明:某村卫生室系高某个体经营,该卫生室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02年山西省居民平均 生活费为4123.O1元/年,晋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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