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水价政策改革建议(姜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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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pt","margin-top":"0","margin-bottom":"0"}}--**/一、我国农业水价政策现状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农业水价政策不断进行调整。XX年1月1日,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联合颁布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这是我国农业水价政策的重要规章。   所谓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它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该办法规定,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水利工程供水应逐

6、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基本水价按补偿供水直接工资、管理费用和50%的折旧费、修理费的原则核定,计量水价按补偿基本水价以外的水资源费、材料费等其它成本、费用以及计入规定利润和税金的原则核定。   XX年开始,我国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改革的总目标是构建农田水利良性运行机制,实现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节水、减轻农民负担、工程良性运行,具体目标包括:一是推进农业用水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化建设,建立以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农业供水管理体制,全面推行农民用水自治;二是建立

7、末级渠系改造奖补机制,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管理民主”的末级渠系工程产权制度,以灌区末级渠系节水技术改造奖补机制为激励,建立完好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三是逐步建立农业水权制度,积极推进农业水价改革,建立农业用水终端水价机制,根据农民水费承受能力,分步到位。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将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纳入政府管理范围,实行国有水利工程水价加末级渠系水价的终端水价制度,并要求加快农民供水合作组织建设,加大灌区工程改造力度,完善计量设施和推行计量收费,整顿末级渠系水价,强化对供水单位的成本约束。“民办

8、公助”和“以奖代补”成为重要的手段。在产权方面,支渠以上的灌区骨干工程明确产权归国家所有。支渠以下灌区末级渠系工程的产权明确归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建设与改造由政府安排一定规模或比例的投资,实行以奖代补或民办公助,管护主要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负责,全面推进农民用水自治。   目前,我国已经开展了4个主要产粮省和13个粮食主产区和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二、我国农业水价改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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