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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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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乐死的价值分析——应然与实然的无奈 【摘要】本文从法理角度出发,对“安乐死”进行了系统的价值分析,推导出“安乐死”必然合法化的结论,并且对相 应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说明以揭示“安乐死”法律化后的局面。 【关键词】安乐死;价值分析;医学伦理;生命权 【中图分类号1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1007—9297(XX)03—0189—06 Analysesonlegalprincipleofeuthanasia—dilemmabetweenrealismandidealism.CHENBin.L
2、awSchoo1.WhuhanUni— versity,430072 【Abstract】Fromjurisprudence,thearticleanalysessystematicallyvalueofeuthanasia,consequencely,theconclusionon euthanasiashouldbejustifiedwasinduced.Furthermore,thearticleindicatessituationbyexplainingrelatedlegalrelations. 【Ke
3、ywords】Euthanasia;Analysisofvalue;Medicalethics;Rightofliving 一 、安乐死与生命权的再认识①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安乐死在法理上 的价值不是孤立的,而是表现为“一个人所持的或一个 团体所赞同的一组价值”②形成的价值体系。这是下文 讨论的基点。那么,生命权在这个价值体系中处于什么 位置?或者说,对生命权的认识会不会直接影响法律观 念的变迁? 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出发,法学的最终决定因素 是物质生活条件,是以社会为基础的。但是,在
4、讨论这 个问题时,我们总是侧重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作用, 而忽略了人的作用。当然,此处的人是具有生物意义与 社会意义双重属性的人。 在医学伦理法制化的过程中,实际上反映了一种道 德人权向法制人权的转化。在这个领域,也仅仅在这个 领域,可以说,医疗法制是基于人的权利。 人权经历了一、二、三代人权观,而生存权始终是人 权的核心与基础。马克思主义理论同样强调了生存权 与发展权。我国《宪法》第37条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身体自由权利中 首推生命权,它是公民(乃至一切
5、人)的人身权利和自由 的基础。我国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第一就 是要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可见,生命权是人权的核心。 同样,在医学的价值范畴中也居于优先的地位。安乐死 的一切法理价值实际上都是基于生命权而衍生的。所 以,我们应该首先分析生命权。 1.生命权是指公民有在社会上作一个社会成员,作 为国家的一名公民而生存的权利。这是法学上对生命 权的认识。而在医学伦理学上生命的定义是:生命是自 觉和理性的存在,是生物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体。③ ①从医疗手段区分,安乐死可以分为被动安乐死(消极
6、安乐死)和主动安乐死(积极安乐死被动安乐死是根据垂死患者或其家属要求,停止无望救 治,“听任死亡”。国内外不少医院实际上早已实施;主动安乐死是采用“无痛致死术”迅速完成死亡,又称“仁慈助死”。 ②【美]普拉诺等编著、胡杰译《政治学分析词典》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第187页 ③何兆雄等:《医学伦理学概论》,江苏科技出版社,1985年版.第34页 ·190· 生命权则是一个人(作为社会意义的人,其意义应该体 现在个体生命对个人、他人、社会乃至人类的意义上)从 生物属性和社会属性两方面享有的权利。
7、当一个人丧 失社会意义而只剩下生物学生命时,这个人已经不是严 格意义上的“人”,这也是安乐死的社会基础所在。 2.随着科技的进步,生死之间的界线问题凸现出 来。一方面,传统的“死亡标准”对于“脑死”患者生命权 的判断已经不符合社会意义。①另一方面,传统的生命 权定义也受到挑战。恩格斯曾经说:“生就意味着死”。 生命中是和它的必然结果——死亡相关联起来而被思 考的。生的权利本身就包括了对死亡的选择。“优生” 观念在立法上的确定表明生是可以控制的,②而捐献 遗体,甚至自杀也说明了人对自己生
8、命、身体是有一定 决定权的。当然,也有学者认为生命权不属于“自我决 定权”,不过对生命权的限制是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因为 个人主观的生命同时具有社会共同秩序的性质。⑧ 3.生命权应该同人格尊严结合加以认识。人的生 命不仅仅是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存,而且具有社会价值。 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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