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考勤管理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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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考勤管理规定1  为加强学校管理,严格劳动纪律,保障我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文件规定和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请假类型  (一)事假  职工因个人事宜需占工作时间的应请事假。事假应从严掌握,一月内一次请假时间一般在三天,最多不超过五天。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四十天。全年事假累计请事假超过四十天的不再准假。  (二)病假  职工因病、非因工受伤不能正常工作者,应办理病假手续。  (三)婚假  职工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为三天,当年休完。实行晚婚的(初婚,汉族: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少数民族:男23周岁以上、女2

2、1周岁青年以上)可以增加婚假二十天。再婚夫妻初婚一方是晚婚的,可享受晚婚假。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情况另给路程假。  (四)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亲兄弟姐妹)、配偶及抚养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死亡需料理后事可请丧假。假期为三天,在外地的可根据情况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如利用寒暑假处理丧事的,不再准假。  (五)探亲假  1.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在一地工作,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为三十天(另一方在同一年内如已享受探亲假,不再准假)。另外,根据实际需要可给予路程假。  2.未婚职工与父、母亲都不在一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

3、的,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确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一次假,假期为三十天。但是,与父亲或母亲任何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则不再准假。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三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超过八年未探亲的,可增加假期十天。  (六)产假及护理假  1.产假须持医院证明在十天之内向所在单位请假。女职工产前产后假为九十天。晚育者增加三十天(汉族女职工满23周岁、民族女职工满21周岁结婚后初次生育的为晚育)。男方可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含双休日但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2.人工流产的,怀孕不满三个月休假二十天,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的休假三

4、十天,四个月以上休假四十二天。  3.已婚育龄夫妻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休假。  4.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正常上班的,可续请病假。  (七)哺乳假  对有未满一周岁乳儿的女职工,每天上、下午各给一次哺乳假,每次半小时(不含路程),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婴儿满一周岁后,不再享受哺乳假。  二、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职工请假须如实填写《XX大学职工请假审批表》(见附件一),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交考勤员登记后方可休假。如因重病、突发性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时,可委托代为请假或口头告知,然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二

5、)请假时间在三个工作日(病假一周)以内,由单位主管领导批准,超过三个工作日(病假一周),由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批准。前后连续请假时,请假时间合并计算并按审批权限审批。因特殊情况超假的必须向准假领导说明原因并在回校后补办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办理病假手续时须具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和建议病休时间(含公休假日在内,但公休假日不计算考勤)的证明。出差或探亲期间患病,不能按时到岗的,需持出差或探亲地县级以上医院病情  诊断证明补办病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病假按年累计计算。对跨年度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与上年最后一次病假时间合并计算。  产假需要学校计划生

6、育管理部门审批后到人事处备案。  (三)假期期满,根据审批权限销假。  三、有关规定及待遇  (一)事假  五天内工资照发。一个月内请假超过或累计超过五天,超过部分按天数扣发本人工资(日工资=工资总额/23)。  (二)病假  1.全年病假累计在三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  2.全年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按照以下标准核发病假期间的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全额发放。  3.全年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核发病假期间的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70%计发

7、。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80%计发。  (3)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90%计发。  (4)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100%计发。  4.获得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5.全年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当年不参加考核,从第七个月起不计算工龄。  6.病愈恢复工作不满三个月,再次病休的,前后病休时间合并计算,按相应的病假待遇对待。  (三)探亲假  1.凡符合规定并经批准的探亲假工资照发。  2.探亲假应在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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