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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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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重构与完善 论文摘要当前,案件质量评查已经实现从分散模式向集中统一模式转变,但是科学有效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尚未形成,存在着标准不统一、评查方式不统一、评查结果应用效力低等诸多问题。本文从案件质量评查的启动程序、评查标准、评查结果应用等多个方面对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完善与重构提出建议,以期实现案件质量促进执法规范化的目的。 论文关键词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结果应用 办案是检察业务的核心,案件质量就是这个核心的生命线,只有牢牢把住案件质量这道关,才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真正实现司法的公正、公平。案件质量评查是检察机关加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
2、业务工作,是指在一段时期内,对已办结的案件从实体和程序上进行综合评价与核查。自2011年高检院成立案件管理办公室以来,就明确了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现了案件质量评查从分散到集中统一的转变。 一、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存在的问题 当前,全国尚未形成统一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各地检察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探索出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也各有特色,虽然取得了一些实效,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对案件质量评查的重视程度不够 当前普遍存在着对案件质量评查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认为搞案件质量评查就是走走过场,应付检查和考核,评查结果好坏都没有影
3、响,查与不查都无关紧要;二是认为自己办的案子都是经过领导层层审批,不可能出现错案,没有必要再搞集中的案件质量评查;三是认为现在案多人少的矛盾本来就非常突出,面对庞大的案件数量,办案子只要实体上不出错,程序上一点小的瑕疵也是情有可原的,这是典型的重实体轻程序思想。 (二)案件质量评查的组成人员不够科学 案件管理办公室承担着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组织责任,但是案件管理办公室的业务工作也非常繁杂,编制人员不够也造成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难以创新。另外,案件质量评查的评查人员主要是案件管理办公室和各业务科室抽选的人员,总体上说还是检察机关内部人员,有的评查人碍于同事面子,不指
4、出案件存在的问题,或者轻描淡写就过去了,这样难免使得评查主体缺少中立性,对案件质量评查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三)案件质量评查的标准不统一 目前案件质量评查的标准主要由各地出台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缺乏统一性。一般来说都会讲实体和程序两个标准纳入其中,实体和程序的细分内容就过于分散,完全是各地自己掌握,各地又会经常对评查标准进行修改,这样的变动造成了办案人对案件质量评查权威性的质疑,评查结果也难以让办案人信服,挫伤了办案人参与案件质量评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利于案件质量评查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 (四)案件质量评查结果难以应用 无论案件质量评查以哪种方式开展
5、,对评查结果的应用始终都是案件质量评查的重中之重。然而当前大部分的案件质量评查都难以将结果实际应用到检察业务工作中,对案件质量评查的效力大打折扣。这种难以应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评查结果缺乏指导作用,评查结果通报之后就没有回音了,办案部门的整改措施也大多是为了应付,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没有形成案例对今后的办案起到指导作用;二是评查结果缺乏公示激励机制,评查结果尚未形成上下级院及本院内部的公示,没有形成网上公示,也没有与干警的考核、评优挂钩,评查结果好与坏一个样,缺乏奖惩激励机制。 二、案件质量评查启动程序的完善 广义的启动程序是案件质量评查的开始和准备阶段
6、,主要包括案件质量评查实施方案的制定、评查主体的组成,评查方式等。狭义的启动程序是指案件质量评查的启动方式,即依职权启动和依申请启动。本文主要讲的是广义的启动程序。 (一)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的完善 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是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开展的前提和基础,是具有指导意义的规范性文件。建议由高检院制定统一的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内容包括案件质量评查的原则、主体、标准、方式、评查结果的应用、责任的承担等几个方面。各省级院再根据高检院的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各基层院根据省级院制定的实施细则确定本院的案件质量评查实施方案,方案应当明确具体有操作性,并能够沿用。 (二)
7、案件质量评查主体的完善 案件质量评查的主体包括案件质量评查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组成。评查的组织机构可以有院内人才和院外专家共同组成。建议成立专门的案件质量评查人才库,人才库的成员可以通过考试选拔的方式选任,每三年一个任期。入选案件质量评查人才库的成员应当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过硬、办案经验丰富、德才兼备的优秀检察官,是能够在业务水平上服众的优秀人才。院外专家可以由大专院校的法学专家、律师、法官等组成,这样既提升了案件质量评查的权威性,又最广泛的接受了社会监督,倒逼案件质量的提升。 (三)案件质量评查方式的完善 改变传统集中评查的案件质量评查方式,实现“四位一
8、体”的案件质量评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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