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渠道购进假药的处罚

关于非法渠道购进假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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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非法渠道购进假药的处罚  案情介绍:某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人员例行市场检查,在A药店发现B厂家生产的××胶囊,此批药品包装与以往产品有所出入,经B厂家和B厂所在地药监局协查,该批药品系冒充B厂合法产品,确属假药。对A药店立案调查,发现该批药品是A药店从一外地个人手中购进,无任何购进票据和相关资料。   本案A药店的违法行为可以确定为非法渠道购进假药,在案件的处罚上办案人员有所分歧。 观点一:按法条竞合原则,择一重罚   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由于违反上述条款处罚倍数一样,且根据《行政处罚法》

2、一事不两罚和法条竞合原则,故选择上述两个条款中一项,予以重罚。   观点二:按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和经营假药分别处罚   本案中药店有两种违法事实:一是非法渠道采购药品,二是经营假药,即药店的药品采购行为造成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药店的营销行为造成销售假药,分别触犯《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条分别予以处罚。在是否违反一事不两罚原则上,办案人员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共同要件,缺一不可

3、。本案中,药店实施的非法渠道购进假药虽看似同一违法事实,却实施了两个违法行为,触犯了两个法律条款,按两个依据给予处罚并不违反《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如果在本案中采用竞合原则,即用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吸收销售假药,或销售假药吸收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那么同一违法行为就指的是××胶囊药品,其行为也就变成了事物,忽略了具体的违法行为,这与法律是相悖的。 观点三:采用合并兼部分吸收的原则予以处罚   本案中药店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了两个违法行为,涉及非法渠道采购药品和销售假药,侵犯的是不同的客体。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触犯的是市场管理秩序,销售假药

4、触犯的是药品管理制度和群众的身体健康。从而在逻辑上构成两个可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但是,该药店行为有别于实施一种违法行为违反二个法律条款即法学中的“法条竞合”的现象,因而不能简单地采取《行政处罚法》的吸收原则,择一重罚。对触犯不同客体的违法行为应参照刑法理论中“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罚。本案以销售假药立案,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是处罚加重情节,按最高倍给予处罚。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实际检查中,常遇到一个违法事实触犯多个违法行为的情况,该种情形社会危害性较大,因此,在不违背行政处罚法的前提下,实施合并处罚比较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本意

5、“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既不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挥处罚的威慑、惩罚作用,又兼顾了当事人的利益,起到教育、引导作用,建立良性的行政管理体制,体现行政处罚经济和效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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