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渠道购进假药的处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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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非法渠道购进假药的处罚      案情介绍某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人员例行市场检查,在a药店发现b厂家生产的××胶囊,此批药品包装与以往产品有所出入,经b厂家和b厂所在地药监局协查,该批药品系冒充b厂合法产品,确属假药。对a药店立案调查,发现该批药品是a药店从一外地个人手中购进,无任何购进票据和相关资料。  本案a药店的违法行为可以确定为非法渠道购进假药,在案件的处罚上办案人员有所分歧。  观点一按法条竞合原则,择一重罚  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由于违反上述条款处罚倍数一样,且根据《行政处罚法》一事不两罚和法条竞合原则,故选择上述两个条款中一项,予

2、以重罚。  观点二按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和经营假药分别处罚  本案中药店有两种违法事实一是非法渠道采购药品,二是经营假药,即药店的药品采购行为造成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药店的营销行为造成销售假药,分别触犯《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条分别予以处罚。在是否违反一事不两罚原则上,办案人员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共同要件,缺一不可。本案中,药店实施的非法渠道购进假药虽看似同一违法事实(××胶囊在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都扮演主要证据),却实施了两个违法

3、行为,触犯了两个法律条款,按两个依据给予处罚并不违反《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如果在本案中采用竞合原则,即用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吸收销售假药,或销售假药吸收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那么同一违法行为就指的是××胶囊药品,其行为也就变成了事物,忽略了具体的违法行为,这与法律是相悖的。  观点三采用合并兼部分吸收的原则予以处罚  本案中药店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了两个违法行为,涉及非法渠道采购药品和销售假药,侵犯的是不同的客体。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触犯的是市场管理秩序,销售假药触犯的是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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