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8236312
大小:26.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3-11
《非法集社的处罚条款》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
2、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根据我国刑法第296条,非法集会罪指举行集会,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观机关许可的起止之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集会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才能构成该罪。该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非法举行集会仍有意而为,至于其目的和动机在所不问。 三、处罚 犯本条所规定之罪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3、,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民间组织: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 (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第三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统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作出取缔决定,没收其非法财产。 第四条取缔非法民间组织,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涉及两个以上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的非法民
4、间组织的取缔,由它们的共同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或者指定相关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活动的非法民间组织,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取缔,或者指定相关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 第五条对非法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一经发现,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涉及有关部门职能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证件。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出具伪证。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调查非法民间组织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
5、资料,可以采取记录、复制、录音、录像、照相等手段取得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九条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组织为非法,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非法民间组织被取缔后,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一条对被取缔的非法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收
6、缴其印章、标识、资料、财务凭证等,并登记造册。 需要销毁的印章、资料等,应当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填写销毁清单。 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取缔非法民间组织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档案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非法民间组织被取缔后,继续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查处。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1号《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4月6日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多吉才让二○○○年四月十日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