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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版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2017年版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赵真明,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11日,住XX市奉节县公平镇长兴村7组29号,身份证号码:512226196601113195.联系电话:13668494753。 被上诉人:浮山县晋龙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70755466305,注册地:山西省临汾市浮山县东张乡南畔山村,法定代表人:卫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晋1027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山
2、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晋1027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以下事实,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XX年4月,原告到被告处从事井下工作,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XX年10月26日,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被矿石塌方砸伤左腿,当日被送至临汾中医院进行治疗,经山西平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六级伤残。 住院期间,由被告支付医疗费,出院后,由被告支付生活费,但截止XX年,被告停止支付原告生活费,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最终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 协议约定:被告于XX
3、年11月12日之前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共支付原告赔偿款180000元,其中50000元于协议签订之日支付,剩余1300000元于XX年11月12日之前付清,若延长一个月未还清,则附加承担20000元的违约责任。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未按时支付约定的赔偿费。 二、原审法院认定以下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1.被上诉人是适格的责任主体。《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其意义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
4、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本案中,上诉人从第一天上班开始,就在苏胜利的领导和管理之下。上诉人发生工伤之后,苏胜利以被上诉人负责人的身份与上诉人达成书面赔偿协议,上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苏胜利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的后果应由被上诉人承担。 2.被上诉人成立于XX年8月27日。原审法院由此认定,被上诉人不应承担责任。这是对被上诉人非法开矿的放纵,应于纠正。上诉人受伤在先,被上诉人领取营业执照在后。这个事实只能证明被上诉人不但存在非法用工,而且存在在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开矿。这个事实的成立是加重被上诉人责任的理由,不应
5、是被上诉人逃避责任的借口。 3.上诉人作为外地民工,被上诉人指使苏胜利以极其低廉的价格与上诉人达成赔偿协议。如今,被上诉人对如此低廉的赔偿都出尔反尔、拒不认账。这种做法天理难容、法理难容。 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为证。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贵院支持其上诉请求。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真明 代理人;刘朝阳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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