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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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XX迎皇酒店,住所地XX市江北区建新东路51号金陵大厦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186701129。负责人:陈先荣,总经理。   被上诉人:泸州市敢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地XX市江北区桥北苑2号1幢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56785093H。负责人:周玲,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渝0105民初1214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XX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渝0105民初12148

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以下事实,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1、被上诉人的服务不到位,没有履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约定的义务。   2、因被上诉人的原因导致上诉人承租的房屋漏水,给上诉人造成了损失,该损失还在扩大。   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有约定,约定被上诉人提供3个车位无偿给上诉人使用,但被上诉人提供车位给上诉人使用,且被上诉人收取了上诉人每月900元的停车费。   4、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还约定,被上诉人应每天巡逻并到宾馆前台签到。但被上诉人从未履行此项义务。   

3、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对证据采信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1、原审法院以金陵大厦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判决的依据,属于证据采信错误。上诉人作为本案物业承租人,与被上诉人有专门的物业服务协议。因而,应以此物业服务协议作为判决的依据。   2、按物业服务协议约定,被上诉人只有在切实履行物业服务之后,上诉人才有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由于被上诉人的服务不到位,上诉人有权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4、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履行要求。” 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为证。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贵院支持其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迎皇酒店 二○一八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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