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开支规定64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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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差旅费开支规定【工作制度汇编】发布时间:2007年9月5日       发布者:促进部       信息来源:本院参照绍兴市财政局绍市财行(2001)13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医院实际情况,对差旅费开支标准作如下规定:一、住宿费住宿费的报销实行限额控制,结余按比例提成,超过按比例自费。1、住宿费报销限额,省外120元/天,省内100元/天;2、限额范围内按实报销;3、超过限额的,超额部门,20%自费;4、省市有关部门会议统一安排的住宿无法自行选择有对方单位安排的住宿,经院领导批准后按实列报。5、夜间到过目的地,一时住宿困难,第一天超标准住宿的准予报销,但第二天必须更换

2、住宿,按标准予以报销。二、交通费1、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硬卧铺票。2、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院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3、杂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可含出租车费)及通讯费等开支标准:(1)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杂费开支在每人每天15元的最高限额内凭据报销;市外省内出差,在每人每天10元的限额内凭据报销;对出差人员批准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的民航专线客车费用,可在以上限额之外在凭据按实报销。(2)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单位实习见习,到外地挂职锻炼或

3、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市内、外会议期间和各种培训学习班期间,补实行杂务报销办法。(3)杂费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报销。三、出差伙食补助费(一)工作人员出差,人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为:1、省外出差:一般地区25元;2、市外省内出差补助15元;3、市内到所属的各县(市)(不含绍兴县)出差补助12元;4、绍兴县境内(不含鉴湖镇城南片)出差补助10元;5、在市区范围内(市区范围指:越城区所属五乡一镇、绍兴鉴湖镇城南片)出差,已享受下乡补贴的行政人员不发补助,没有享受人员补助3元。(二)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25

4、元伙食补助费。(三)伙食补助是对白天的伙食补助,晚上八点以后出发或早晨七点以前回原单位所在地的,不能发给当天的伙食补助费。(四)报销办法,先由主办会计审核、签字,后由院长审批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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