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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条例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条例(2005年3月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2005年4月6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第三章治理第四章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城市水土流失,保护城市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2、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城市建设、生产中等人为活动造成城市规划区内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城市水土保持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采取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水土保持工作;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土保持工作。未设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区以及南昌经济技
3、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谷滩新区、江西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水土保持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市政公用、环保、市容、交通、林业、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水土保持工作。第七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城市水土保持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城市功能分区、城市防洪、防沙治沙、水资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城市人防工程、园林绿化结合起来,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八条市、县(区)
4、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水土流失的具体情况,提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鼓励采用城市水土保持的先进技术。第二章预防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设施管理制度,加强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组织全民植树种草,扩大植被覆盖面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设施。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设施,是指自然或者人为形成的具有防治水土流失功能的一切设施的总称。第
5、十一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一)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城市新区或者旅游开发区;(二)修建机场、铁路、公路、水工程;(三)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四)涉及水土保持动土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或者动土量超过5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第十二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编制。第十三条水土保持方案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一)占用土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
6、项目,报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跨县、区或者占用土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报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四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应当自收到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20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得变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未提交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项目,环保、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五条城市开发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尽量避免挖丘平坡,尽
7、可能地维护和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第十六条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七条建设项目挖填土方或者剥离、丢弃表土和土石料场的采挖作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禁止将固体废弃物倒入江河、湖塘、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第三章治理第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水土保持规划,有计划地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第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治理水土流失专项经费,用于治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水土流失或者投资建设公共水土保持设施。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自筹或者吸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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