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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南昌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100409(颁布时间)20100501(实施时间)南昌市人大常委员公告第3号(文号)南昌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09年12月23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南昌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经2009年12月23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2、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本条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2010年4月9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城市道路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道路管理工
3、作;区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市、区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道路管理机构负责城市道路管理的具体工作。市、区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交通、园林、市容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道路的义务,对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制止和举报。对监督、制止和举报损坏、侵占城市道路行为有功的,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道路、城乡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和供电、供水、通信、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根据城市总
4、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城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道路改建、扩建、大修工程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并提前告知相关管线单位。第七条 城市道路的建设资金主要由政府投资,也可以采取贷款、集资和其他方式筹集。第八条 城市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承担城市道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第九条 城市道路建设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各类管线敷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5、有条件的应当同步建设公共管沟。新建的城市道路原则上不得设置架空线。城市道路改建、扩建、大修时,沿途原设置的架空线应当同步埋设入地。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大修城市道路,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在开工二个月前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管线单位,有关管线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管线敷设计划报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实施。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同时建设无障碍设施,有条件的应当建设港湾式停靠站,并预留绿化用地和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设计规范建设照明、排水、安全监控等附属设施。第
6、十三条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道路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内道路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衔接配套,并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要求。第十五条 通过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经依法批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养护、维修。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由业主负责养护、维修。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
7、路,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并将工程有关技术资料一并移交;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将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自愿无偿移交城市道路主管部门且符合移交条件的,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接管。第十八条 负责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质量。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第十九条 养护、维修城市道路应当围挡作业,设置警示标志,有关管理部门和沿街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养护、维修城市道路应当避让
8、交通高峰时间,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竣工。施工时,应当采用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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