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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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最低生活保障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基本生活;(二)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三)属地管理;(四)分类施保、动态管理。第二章保障标准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与调整,遵循保障最基本生活、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与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标准相衔接的原则,并根据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建立增长机制。第四条最低生

2、活保障标准,分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有集体土地(包括山地、水面等)承包(租赁)权或在农1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居民,适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他居民适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五条市区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辖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辖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第三章保障对象  第六条持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权申请享受最

3、低生活保障待遇。第七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所有人员。包括下列人员:(一)配偶;(二)共同生活的子女;(三)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四)与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六)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第八条未成年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与抚养、扶养义2务人未共同生活的,视同为共同生活。户籍迁出的在校就读学生,仍由其家庭供养的,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第九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获得的全部

4、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实际生活、支出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1、拥有各种机动车辆、大型农机具(残疾人代步车辆除外)的家庭;2、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3、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家庭;4、持有或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他投资行为和收藏高价值物品的家庭;5、拥有2套(含)以上产权房(拆迁安置除外)的家庭;6、申请前2年之内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购买商品房的家庭;7、申请前2年之内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高标准装修房屋(必要

5、的维修除外)的家庭;8、水、电、气月支出人均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的家庭;9、通讯费月支出总额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的家3庭;10、饲养高档宠物的家庭;11、家庭成员购置、佩戴贵重首饰,或经常享用高档烟酒等非生活必需品,以及经常参加高消费娱乐休闲活动的家庭;12、年内家中购买单件价值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以上(含10倍)非生活必需品的家庭。  (二)拒绝配合居(村)委会和管理机关进行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三)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  (四)在就业年龄段内(指男16-

6、55周岁,女16-50周岁,以下同)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五)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2次以上拒绝参加公益性劳动的。  (六)申请前2年之内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家庭及个人。  (七)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八)参与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活动的人员。  (九)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矫正人员除外)。4(十)外地来本市就读的在

7、校学生。  (十一)无正当理由,擅自将土地承包权转租他人,以及对承包土地人为抛荒的家庭。(十二)无正当理由,在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之前,已在本市以外地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居民。(十三)自外地迁入本市户籍未满2年以上的居民。(十四)其他按照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情形。第四章家庭收入的核算第十一条下列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一)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务收入;(二)离退休金或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遗属生活补助费;(三)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四)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赔)偿金、生活补助(偿)费;(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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