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8182841
大小:30.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5-24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武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胜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武胜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武胜县人民政府二○○七年八月十五日武胜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促进农村社会和谐,根据《广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对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家庭
2、,主要以货币补助形式实行差额救助,保障其达到最低生活标准的行政行为。第三条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基本生活原则;(二)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原则;(三)属地管理原则;(四)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五)应保尽保原则;(六)动态管理原则。第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筹集低保资金,组织工作力量,确保本辖区内低保政策的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审核和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受管理审
3、核机关的委托承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调查核实、张榜公布、日常管理服务等基础性工作。通过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低保评议小组,低保评议小组由5人以上组成,应有1—2名村民代表参加。县、乡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结合起来,健全和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机构,充实必要的工作力量,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第五条政府部门职责:(一)县民政部门是农村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二)县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农村低保资金,定期督促、检
4、查农村低保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三)统计、物价、教育、卫生、农业、扶贫、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审计和国土等部门应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全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第六条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个人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第二章保障对象及范围第七条持有本县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经批准,均可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抚、扶)
5、养人或法定赡(抚、扶)养人无赡(抚、扶)养能力的;(二)因残疾、年老体弱,或家庭主要劳动力患有重病、死亡,或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田、土无法耕种,造成自身无法维持基本生活,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三)虽有一定收入,但家庭生活水平仍明显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第八条本细则所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共同生活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及家庭不得列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一)有劳动能力,但不履行劳动义务的;(二)赡(抚、扶)养人具有赡(抚、扶)养能力,而赡
6、(抚、扶)养人不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三)拥有高消费物品、机动车(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四)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第十条本细则所称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农副业生产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一)各项农副业、务工和其他劳动及劳务收入;(二)继承、接受赠与及彩票中奖、保险赔款和其他转移性收入;(三)养老金、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四)家庭成员的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股息、房屋租金、出让特许权、集体财产分配、土地征用补偿等其他财产收入;(五)社会救济对象
7、领取的稳定性补助金;(六)对有一定劳动收入但又难以核实其收入数额的人员,务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务农按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七)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第十一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一)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及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二)在校学生(非择校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四)家庭成员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出的赡养费、抚养
8、费或扶养费;(五)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生活补贴、临时性救灾款物以及社会各界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捐助款物;(六)其他不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第十二条赡养费、扶养费和抚养费的计算方法如下:(一)有赡(抚、扶)养协议、裁决的,按照赡(抚、扶)养协议、裁决的规定计算;(二)没有赡(抚、扶)养协议、裁决的,赡(抚、扶)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视为无赡(抚、扶)养能力;赡(抚、扶)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