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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长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送审稿五)2012年8月30日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25正文依据及参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
2、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吉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第二条结合本市实际。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对持有本市市区内非农业和农业户口的城乡居民,在本市居住六个月以上,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
3、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规定条件的,按照应保尽保、差额救助、分类施保的原则实行社会救助的制度。第三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流程规范》(民社救字[2012]21号)(以下简称:《规范》)第一条(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有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第四条市民政部门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和管理服务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社会救助服务机构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初审、核查、评议
4、和公示等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民政部门和社会救助服务机构,做好申请和保障家庭的入户调查、定期核查和政策宣传工作。第四条《条例》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
5、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25第五条发展和改革、财政、统计、审计、卫生、人
6、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教育、房地、税务、工商、金融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条例》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
7、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际情况,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第六条《省办法》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际情况,适当安排必要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七条《省办法》第十九条对在城市居民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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