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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23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征求意见稿·第二稿)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209号)精神,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一)明确救助范围。城乡医疗救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严格按照
2、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具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以下十类人员:1.特困供养人员;2.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113.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4.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5.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6.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7.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照相关规定执行;8.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指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
3、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以下的家庭);9.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因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10.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二)资助参加医保。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和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标准予以资
4、助;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11(三)规范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付费用较高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属于长期保障户及80岁以上老年人和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人员中的重大疾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合规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自付
5、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门诊最高救助限额内给予全额救助。年度门诊最高救助限额按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执行。上述医疗救助对象个人自付合规门诊费超过年度门诊最高救助限额的,可给予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对象中患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确定的慢性病门诊特殊病种的(详见附件1),就医产生的合规门诊费参照住院救助标准给予救助。(四)完善基本住院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合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经计生医疗扶助、优抚医疗补助后的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
6、最高救助限额内分类按比例给予救助。现阶段,全市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按每人每年3万元的标准执行,今后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适时提高。1.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11中的长期保障户及80岁以上老年人、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合规住院费个人自付部分(含基本医保部门设置的起付线金额),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给予全额救助,经医疗救助后仍有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的,通过实施医疗扶贫、临时救助以及组织慈善援助帮助解决困难。2.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
7、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除长期保障户、80岁以上老年人)、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除重大疾病患者)、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中的疾病患者合规住院费个人自付部分(含基本医保部门设置的起付线金额),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3.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合规住院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
8、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二、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一)明确救助范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为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内患重大疾病的救助对象,病种按卫生计生部门相关规定认定(详见附件2)。(二)明确救助标准。11医疗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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