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和完善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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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酒譴城乡困轉众重特大轴医疗她工仙案为合理安排使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促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的通知》(川府发(2016〕66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医疗卫生计生脱贫攻坚政策措施的通知》(南府办发(2016)27号)及《南充市民政局、南充市财政局、南充市卫生局、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充市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南民发

2、(2013)69号)文件精神,现就规范和完善我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救助对象和范(一)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我县常住户籍的以下人员: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城镇“三无”人员、孤儿、农村“五保”对象(以下统称特困供养人员);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4.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二)救助病种1•重特大疾病病种。经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尿毒症)、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肝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

3、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1类重特大疾病。2•其他重大疾病。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保险等按规定报销后,个人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规定起付线以上的(特困供养人员除外)其他重大疾病。(三)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医疗救助范围1.不能如实提供定点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凭证以及医疗费用报销、减免、补助凭证和商业保险赔付的;2•因卖淫嫖娼、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或因自伤、自残、自杀等发生的医疗费用;3•因工伤、医疗事故或有第三方责任的交通肇事等其他赔付责任人应支付的医疗费用;4•因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保健、康复、理

4、疗及生育等非疾病治疗项目、特需服务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5•提供发生医疗费用的救助票据时间超过规定时限(本年度)或超出年度救助标准的费用。二、救助原则救助的重点是二十一类重特大疾病和其他医疗费用花费巨大的重大疾病。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诊疗和用药范围必须参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目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服务制度,由城乡居民医疗定点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三、救助方式和标准全面资助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参保,在保证参保率达到100%的基础上,开展以下医疗救助。(一)住院救助1.特困供养人员: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保险等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

5、的合规医疗费用按100%救助,救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可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治愈的病种,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擅自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和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治疗的不予救助。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保险等按规定报销后,个人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经审核合格,重特大疾病按30%给予救助,单次救助不超过1万元,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高于2万元;其他重大疾病按15%给予救助,单次救助不超过5000元,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高于8000元。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县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

6、病保险、补充保险等按规定报销后,个人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经审核合格,低保对象按照70%给予救助;一般对象重特大疾病按50%给予救助,其他重大疾病按30%给予救助。重特大疾病单次救助不超过1万元,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髙于2万元;其他重大疾病单次救助不超过5000元,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髙于8000元。4•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按规定报销后,重特大疾病个人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经审核合格,按15%给予救助,单次救助不超过8000元,年累计救助不得高于2万元;其他重大疾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

7、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经审核合格,按10%给予救助,单次救助不超过5000元,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高于8000元。(二)门诊救助符合医疗救助条件患有特殊慢性病的患者,其在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发生的门诊费用,且纳入医保门诊报销范围,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经审核合格,根据病种不同给予救助,救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0元;在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门诊费用按照30元/人/月的标准补助,由敬老院统筹安排,用于集供五保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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