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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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竹园经济开发区: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制度对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作用,切实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的生存权、健康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省、市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自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全面开展以来,救助制度不断完善,救助水平不断提高,有效地解决了全县困难群众看病难的问题。面对救助工作中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按照上级相关要求,进一步建立“以资助参合

2、参保为基础,以重特大疾病救助和住院救助为核心,以门诊救助、慈善援助为补充,逐步推行‘一站式’报账服务”的多层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体系。并以此为框架,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额资助参保参合对象为当年第四季度在册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县民政局根据上年第四季度享受城乡低保、五保对象在册人员,对其参合参保个人缴纳部分实行全额资助。县财政局根据县民政局提供的用款计划在第四季度直接把所需资助资金拨入县医保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专户和县卫生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专户,县医保局和县卫生局负责办理具体参保手续。第7页1.县财政局:负责将所需资助资金在规定之日前拨付

3、到缴费专户,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管,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参保参合工作顺利开展。县民政局:负责向县医保局、县新农合办提供全县应资助对象到户的信息数据及汇总表,并及时向县财政局提供用款计划,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3.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县医保局办理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业务工作,及时准确。将参保信息录入系统。4.县卫生局:负责督促新农合办办理农村低保、五保对象参加新农合的业务工作,督促各乡镇卫生院及时准确的将参合信息录入系统。5.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乡镇民政办分村(社区)提供详细到人头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花名册,按要求及时完成相关人员参保参

4、合登记、录入工作,并于每年一季度将参保参合名册上报县民政局救助股。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人员和城镇“三无”人员按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给予门诊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资金主要用于指定对象的一般疾病门诊治疗,各乡镇要将以上门诊救助对象的花名册及个人帐户于每年2月下旬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于每年一季度下拔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时一并打卡发放到个人。第7页县民政局除惠民帮扶中心民政窗口解决的重特大疾病外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为: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按政策给予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出院时,住院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报销比例报销后

5、,城乡低保对象按可救助部分余额的50%,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按可救助部分余额的100%给予医疗救助,同一对象全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对白血病患者的医疗救助,仍按《**县白血病患者医疗救助制度》(青委办〔20**〕3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1.本人困难申请书(乡镇、村(社)区签据意见、并加盖公章);出院证明(复印件);3.总发票(复印件);4.新农合或城镇医保报销审批表;5.家庭类别证明;6.**县城乡医疗救助审批表;7.个人银行帐户(复印件)。由申请人将以上资料交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办,乡镇民政办审核资料,每季度汇总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每季度审

6、批一次,由县财政局、民政局联合发文,并将报账资金打入申请人个人帐户。一)救助对象:凡具有我县户籍,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且家庭基本生活困难、医疗负担过重的城乡居民,主要包括:1.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3.城乡低保对象;4.城乡低收入家庭。第7页二)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尿毒症、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0-14岁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疾病,凡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的对象,当年不再享受民政

7、医疗救助,县惠民帮扶中心不再解决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外的临时医疗救助。三)申请资料1.申请书;出院证明(复印件);3.总发票(复印件);4.新农合或城镇医保报销审批表;5.家庭类别证明;6.**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7.患者和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四)申请地点:县惠民帮扶中心民政窗口。五)救助标准:符合重特大疾病救助条件的对象,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采取门诊和住院救助的方式予以救助。1.住院救助。因患上述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内所产生的政策范围医疗费用,经各种医疗保险

8、报销(补偿、赔付)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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