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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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郑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2006年07月05日09时16分5郑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  《郑州市城市管理照明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5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长赵建才二○○六年六月七日郑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保障城市照明设施完好,改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包括道路照明(含桥涵照明)、广场照明、营造景观照明和建(构)筑物外体照明。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

2、指用于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监控设备、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以及其他附属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市照明的管理。  第四条城市照明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设计、同步建设、规范管理的原则,逐步改善市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品味。  第五条市市政管理部门是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根据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照明的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园林绿化、财政、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和电力等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照明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城市照明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积极

3、推广和采用高效节能的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提高城市照明的科技含量。  城市照明应当采取分时照明、安装节电装置等节能措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照明设施的义务,有权举报和制止破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城市照明规划与建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照明的标准和规范,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九条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建设、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照明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对纳入城市照明规划的城市照明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国家有关标

4、准、规范组织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城市照明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所涉及的路段和地域范围、设置技术要求、亮化美化标准、完成期限等内容。  第十一条城市照明建设项目依法应当招标的,必须按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招标投标。  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城市照明的标准和规范安装路灯。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场所,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安装建(构)筑物外体照明设施或营造景观照明设施:  (一)繁华商业区;  (二)城

5、市重要道路两侧和城市主要出入口的高大建(构)筑物、重要建(构)筑物;  (三)高架路、立交桥、人行天桥、广场、公园、游园、大型城市雕塑、喷泉等市政设施;  (四)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场所和建(构)筑物。  临街建(构)筑物照明设施由产权人负责安装。  第十四条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应当配套安装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项目,城市照明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纳入项目投资概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设计方案时,应当征询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的意见。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与道路工程、绿化工

6、程或管线敷设工程的建设和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第十五条安装城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规范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健康;  (二)不得妨碍交通信号灯和重要标示牌的正常使用;  (三)不得妨碍车辆的正常行驶;  (四)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城市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  (五)不得影响城市市容。  第十六条城市照明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并通知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移交管理手续。  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线应当按规定入地,并采取埋设地埋标识等

7、保护措施。现有未入地的道路照明管线,应当按规划逐步进行入地改造。第三章维护与管理  第十八条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  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日常维护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落实城市照明设施巡查制度。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在办理移交管理手续后,由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负责维护和管理。广场、公园、游园、公共绿地范围内的照明设施,由其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社会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接受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城市照明管理机

8、构在对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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