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咸宁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ID:38171678

大小:34.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6-06

咸宁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_第1页
咸宁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_第2页
咸宁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_第3页
咸宁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_第4页
咸宁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咸宁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咸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咸宁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2年第16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丁小强  2012年12月21日咸宁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第4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咸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管理、监督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优先发展功能照明,严格控

2、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是城市照明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咸宁市城区内城市照明管理及咸宁城区临街建(构)筑物景观照明的监管工作;  市路灯管理局是市区城市照明设施管理专业机构,具体负责咸宁市城区内城市道路、隧道和淦河(城区段)河岸、桥梁以及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等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城市照明设施的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制定防火、防盗、防雷、防漏电等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条—7—任何单位和

3、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照明设施,对损坏、盗窃和非法收购城市照明设施等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第七条城市照明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照明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电力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咸宁市城区内建设项目的照明系统规划要与项目建设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同步管理。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建设的城市景观照

4、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和投入使用。  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已建的建(构)筑物,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亮化工程。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在新建或改造的城市道路设计方案中予以审定。  第九条城市照明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照明效果提出灯杆和灯具选型、照明水平、

5、眩光控制等具体要求。  第十条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十一条城市照明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和大修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委托相关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7—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功率密度,并符合国家《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

6、性条文》(国务院第279号令)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  政府鼓励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公共区域装灯率达到95%。  咸宁市城区内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要与项目建设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同步管理,并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和使用。  城市照明设施的新建、改建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并经城市照明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城市照明设施专业管理相关部

7、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对符合城市照明设施安装条件的建(构)筑物和支撑物,可以在不影响其功能和周边环境的前提下,安装照明设施。第三章 节约能源第十六条政府支持城市照明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城市照明新技术、新产品,开展绿色照明活动,提高城市照明的科学技术水平。  城市照明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城市照明设施专业管理相关部门对节能、环保的城市照明新技术、新产品进行测试与评估。城市照明设施专业管理相关部门应按照实测效果对测试的城市照明新技术、新产品提出客观、真实的评估意见。  评估意见由城市照明工作

8、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照明设施专业管理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7—政府鼓励在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和改造中安装和使用太阳能、风能和风光互补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城市照明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城市照明设施专业管理相关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测试与评估。城市照明设施专业管理相关部门应按照实测效果对测试的可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