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太原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ID:39992100

大小:41.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9-07-16

太原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_第1页
太原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_第2页
太原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_第3页
太原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_第4页
太原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太原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太原市人民政府令太原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政府令第54号)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太原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长张兵生二ОО六年九月四日太原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保障城市照明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照明规划、建设、维护、管理、监督和使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城市

2、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公园绿地和建筑物等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及其配套附属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地上地下管线、灯杆、灯具、工作井、监控系统等设备。第四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照明管理工作,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照明的日常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园林、质量技术监督、供电、市容环卫、城管执法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由市规

3、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行政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论证、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制定城市照明年度计划,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城市照明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制定的城市照明规范和标准。承担城市照明设计、图审、施工、监理、维护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第七条政府投资或组织的城市基础设施新建、改造项目的城市照明部分,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各建设单位组织实施。鼓励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城市照明设

4、施的建设。第八条城市照明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实施专家论证制度。城市照明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应当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同时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城市照明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第十条新建、改造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需设置城市照明设施的,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交付使用,其配套资金应纳入项目投资概算。第十一条城市照明产品及所用材料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确保材料环保、节能,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5、符合城市照明设施条件的电力杆等支撑物,在不影响其功能和交通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第十三条城市照明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5日内到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将备案情况告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四条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坚持安全第一、节能高效的原则,保证城市照明设施完好、整洁、美观。第十五条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分类规定合理的启闭灯时间。凡遇有重大活动,需调整启闭灯时间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实施。第十六条承担城市照明管理的部

6、门或单位,应当加强城市照明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确保城市照明设施完好、安全、正常运行,亮灯率达到国家标准。第十七条承担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照明规范和标准,确保维护质量。第十八条城市功能照明、公用设施景观照明所需资金应纳入财政预算,保证维护经费与电费的正常支出。第十九条社会力量建设及其自行维护管理的景观照明,政府可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第二十条市辖区政府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功能照明和公用设施景观照明(不包括住宅区),应当逐步移交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管理;未移交的,建设或产权单位应当及时维护或者按规

7、定要求改造;需移交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二)已依法办结相应的核准手续;(三)符合城市照明规范和标准;(四)符合并入城市照明网络的技术标准;(五)具备规范完整的城市照明工程档案;(六)提供必要的维修、运行条件;(七)符合质量保修规定;(八)交纳1—3年的运行维护费用。第二十一条已建成的城市照明设施,要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更新或大修改造,确保设施的照明效果和安全稳定运行。第二十二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涉及城市照明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主要监督以下内容:(一)符合

8、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二)符合城市照明规范和标准;(三)设计、施工、监理、维护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四)特种作业、监理人员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和相应专业的管理资格证书;(五)具有规范完整的城市照明工程竣工档案和日常管理资料;(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三条城市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要符合安全距离,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协商后修剪;因不可抗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