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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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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延安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市政设施保护和管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及护栏、路肩、广场、临时停车场、代征道路用地、退让道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桥梁、人行天桥、涵洞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
2、防洪渠、明渠、暗渠; (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广场、桥梁、隧道、广告灯箱等处的照明设施。 第四条 延安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 延安市市政建设养护管理处受市城市管理局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市规划区域内市政设施的养护和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工商、交通、水利、环保、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政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并实行有偿使用。 第六条 市政设施的建设和养护资
3、金由政府投资,也可以采取受益者自愿集资、贷款及其他方式筹措。 以贷款修建的道路、桥梁及其他大型市政设施,按有关规定报批后,方可收取费用。 第七条 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盗窃、破坏市政设施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或向公安机关或管理部门检举。对维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政设施项目进行配套建设,并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九条 单位、组
4、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市政设施和从事对市政设施的安全及使用有影响的工程施工,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市政设施建设应由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竣工时,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并将设施工程的全部技术资料分别移交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和城建档案馆。 第十一条 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问题,按规定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 单位及个人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可按有关规定收取有偿使
5、用费。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一节 城市道路、桥涵设施 第十三条 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涵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严格控制对道路的挖掘和占用,保障其功能良好。 与城市道路连接的专用道路、桥涵及其它附属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并接受市政设施管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道路、桥涵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和桥涵; (二)在道路、桥涵保护范围内挖沙、取土、爆破、取石、打井、倾倒垃圾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抛撒对路面有害的物品; (三)在道路、桥涵上冲洗车辆、焚烧杂物、倾倒污水及其他有损道路、桥
6、涵设施的行为; (四)在桥涵和非指定道路上试刹车,履带车、铁轮车在道路、桥涵上擅自行驶; (五)擅自在道路、桥涵及其保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六)在街道两侧人行道上从事烧烤、煎炸、修理加工、电焊作业、搅拌混凝土、废品收购、建筑材料经营等有损人行道的行为; (七)其他损害道路、桥涵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广告标志、市场(包括夜市)、商业摊群(点)、电话亭、宣传娱乐活动点、机动车停车点(包括出租车停车点)、非机动车保管站以及临时搭建棚房、栽杆、建牌、堆放物料、施工作业的,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
7、占用城市道路的,按照《陕西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向市政设施管理单位缴纳道路占用费,并领取《占用许可证》后,方可按批准的面积和期限占用。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桥涵不得擅自挖掘,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挖掘审批手续。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按照《陕西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向市政设施管理单位缴纳挖掘工程修复费,并领取《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需要移动挖掘位置、扩大挖掘面积、延长挖掘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市政设
8、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对挖掘、铺设、回填修复工程进行监督和验收。 第十七条 城市人行道护栏不得擅自迁移、拆卸、改动,因特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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