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政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南京市市政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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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3号《南京市市政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3月17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缪瑞林2014年3月20日南京市市政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效能,规范市政设施移交行为,提高市政设施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移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市容环

2、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以及其他市政设施。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市政设施建设、移交和养护的领导,协调和解决市政设施移交中的重要事项,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以及本办法规定,对市政设施移交实施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水利、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设施转为市政设施的,由该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组织移交。规划、公安、财政、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政设施移交及其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城

3、市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政设施移交协调指导机制,在工程设计和改建、扩建、大修论证中相互征求意见,并监督建设、养护单位移交。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设计、验收等工程建设环节征求养护单位意见。第七条—5—全市性、跨区域、系统性的垃圾处置、大型高架、大型桥梁、隧道、路灯、快速干道、主要景观路等市政设施,以及城市设施转为市政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养护单位;其他市政设施由区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养护单位。第八条本市实行市政设施养护社会化和市场化。

4、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确定养护单位,并向社会公示。养护单位未能确定的,由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代养护单位,直至确定养护单位。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市政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市政设施移交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名称、立项编号;(二)工程概算;(三)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名称;(四)开工、完工日期;(五)申请移交设施的内容及数量。市政设施分标段施工的,应当整体移交。建设单位应当在最后标段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申

5、请移交。由多种设施组成的雨水、引水管网、流域性泵站及地下通道等系统性综合性设施,试运行一年后运转正常、满足使用功能的,方可申请移交。试运行费用纳入工程预算。园林绿化设施养护一年后复验合格的,方可申请移交。第十条申请移交市政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相关设施专业规划和设计规范要求,手续齐备;(二)设施整体完工且满足使用安全和功能要求;(三)订立质量保修合同;(四)工程图纸资料完整,并经竣工验收备案;(五)设计配套附属设施符合设置标准,且齐全完备;(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市政设施,提供养护作业指导

6、资料;(七)依法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出具市政设施移交受理通知书。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市政设施移交受理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持通知书向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市政设施基础资料。—5—市政设施基础资料包括:设施名称、位置、设计标准、结构、数量(长度、面积)、管道内视资料、附属设施等相关技术参数和材料;绿化苗木的品种、规格、数量、面积;开工和完工日期、竣工验收档案资料等。第十二条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养护单位了解熟悉市政设施移交的基本内容,做好接

7、收准备工作。第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出具移交受理通知书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建设单位、养护单位、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移交验收。第十四条移交验收时,养护单位会同建设单位依据验收标准对市政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制作现场核查书,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第十五条现场核查发现问题的,由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出具整改意见书,标明整改期限。建设单位应当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书面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

8、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并在接到整改完成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确认。第十六条市政设施现场核查无问题或者已经整改确认的,养护单位应当接收。养护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市政设施移交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养护管理、财政部门在移交文件上签字确认。移交文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名称和资质;(二)设施名称、位置、设计标准、结构、数量(长度、面积);(三)相关移交明细材料;(四)开工、完工、竣工验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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