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5812392
大小:29.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8-05
《拉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拉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拉萨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41229(颁布时间)20050301(实施时间)拉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第三章 城市道路管理第四章 城市桥涵管理第五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七章 罚则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服务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2、。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含改造、拆迁)的管理工作。国土规划、公安、工商、环保、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作好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下列设施:(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及其附属设施;(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交桥等及其附属设施;(三)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道路下水主管、支管,雨水井、检查井等;(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涵等处的照明设施。第五条 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管并重的原则。市政工程设施行
3、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市政工程设施的施工季节指导意见,保证建设质量。第六条 沿街单位、商户应当积极履行“门前四包”责任,保护市政工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第二章 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第七条 市政工程设施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有关档案资料移交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不予接收,不得交付使用。第八条 市政工程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
4、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第九条 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资金依据市政工程设施类别、设施量及定额标准,由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协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厂矿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及个人投资兴建的市政工程设施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防洪规划的要求,接受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负责做好自建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第十条 承担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市政工程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确保质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
5、检查。第三章 城市道路管理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履带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三)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四)机动车、畜力车在铺装路面的城市人行道上行驶或者停放;(五)机动车在市区道路上试刹车;(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第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持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的技术资料到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费用。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不得挖掘城市道路:(一)新建、扩建、改
6、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不满5年;(二)整体罩面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不满3年;(三)自治区、本市重大活动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必须经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地下管线穿越城市道路的,应当顶管施工,不具备条件的,必须分段开挖;(二)纵向挖掘城市道路必须分段进行,每段控制在200米以内;(三)施工现场应当围栏作业并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四)机具、物料以及弃土不得超出批准的占用范围;(五)凡是危及地下设施及周边建筑物、公共设施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通知该设施的产权管理单位,
7、经妥善处理后再行作业。第十五条 掘路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恢复路面。横向挖掘城市主干道在3日内、其他城市道路在5日内应当修复完毕;纵向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分段及时修复。第十六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施工,确需变更的,应当提前1个月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占用终止或者挖掘竣工后,占用、挖掘单位应当在批准的期限内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第十七条 设在城市道路上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产权单位必须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第四章 城市
8、桥涵管理第十八条 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过车桥涵两端设置限载、限高标志。第十九条 桥涵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占用桥涵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停放车辆、施工作业;(二)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