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司法人员研习所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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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司法院司法人员研习所组织条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2-11-20【正  文】司法院司法人员研习所组织条例    第1条     本条例依司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二条之一规定制定之。    第2条     司法院司法人员研习所(以下简称本所)掌理左列事项:    一法官在职进修计划之研拟及执行事项。    二其他司法人员职前训练及在职进修计划之研拟及执行事项。    三司法院暨所属机关人事、会计、统计人员在职进修计划之研拟及执行事项。    四其他经司法院指定办理之研习事项。    第3条     本所设教务组、辅导组及总务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各组视业务需

2、要,得分股办事。    第4条     本所置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综理本所业务。    第5条     本所置秘书一人、组长三人、专门委员二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导师五人至七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专员三人至六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组员六人至十二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二人至四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科员三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雇员十人至十六人。    第6条     本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或简任第十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

3、充之。    第7条     本所设会计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或简任第十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8条     本所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或简任第十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9条     本所得聘兼任讲座,担任教学。    第10条     实任司法官转任本所所长、教务组长、辅导组长、导师者,其年资及待遇均仍依相当职位之司法官规定列计。    第11条     本所各项行政章则,由本所拟订,报请司法院核定。    第12条     

4、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关于亚东关系协会(中)与财团法人交流协会(日)互设驻外办事处协议书中相关于第一项及第二项之一九七九年八月八日之换文(同意横滨办事处开办外人签证)    1     敬启者:    关于亚东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交流协会互设办事处协议书中,相关于第一项及第第二项之一九七九年八月八日之换文,本长兹确认如次:    台北驻日经济文化代处横滨分处之业务范围,除以往之船舶关系、国籍、户籍及其他有关身分事务等之外,并为日本国之人民及他国人民赴台湾之入境、居留及再入境等事项,谋予必要之便利。    本会长兹申述以上各节,并向贵会长致敬意。    此致    亚东关系协会会长  

5、  马纪壮先生    财团法人交流协会会长    长谷川周重先生〔签字〕    西元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于东京    敬启者:    关于亚东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交流协会互设办事处协议书中,相关于第一项及第二项之一九七九年八月八日之换文,本会长兹确认如次:    台北驻日经济文化代表处横滨分处之业务范围,除以往之船舶关系、国籍、户籍及其他身份事务等之外,并为日本国之人民及他国人民赴台湾之入境、居留及再入境等事项,谋予必要之便利。    本会长兹申述以上各节,并向贵会长致敬意。    此致    财团法人交流协会    会长长谷川周重先生    亚东关系协会    会长马纪壮先生〔签

6、字〕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于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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