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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国立中国庆药研究所组织条例【颁布部门】【颁布时间】1995・01・28【正文】国立中国医药研究所组织条例第1条国立中国医药研究所(以下简称本所)隶属教育部,掌理有关中国医药之研究、实验及发展等事宜。第2条本所掌理左列事项:一中咲药之研究及实验:(-)中医理论之研究。(-)中医运动医学、针灸及气功之理论及应用之研究。(三)中医临床各科之研究。(四)中医药临床效果之评估。二中药与幼用天然物之鉴定、品质选汰、种源保存、人工栽培及组织培养。三中药与天然物活性成份Z分离、纯化鉴定、化学修饰及人工合成。四中药与天然物之药
2、理、毒理学之研究及实验。五中药与天然物生化合成及分子药理学之研究。六中药与天然物对免疫及有关疾病防治机制之研究。七中药方剂与制剂之研究、开发及实验。八实验结果与研究资料之资讯化。九中医药研究及专业人员之培训。一O其他屮医药之研究及发展。本所设中医基础医学研究组、中药及天然物研究组、药物化学研究组、中医药临床更学研究组、资讯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第4条本所设秘书室,掌理文书、印信、出纳、营缮、事务、财产保管、研考及其他不属于各组、室事项。第5条本所置所长一人,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亦得比照
3、专科以上学校校长之资格聘任;副所长一人,襄理所务,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亦得由研究员兼任。第6条本所置主任秘书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组长五人,由研究员或技正兼任;秘书一人,技正二人或三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编辑二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技士六人至八人,科员五人至七人,职务均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技士三人,科员二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技佐五人至七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办事员五人至七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四职等;书记三人至五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第7
4、条木所置研究员及副研究员二十人至三十人,助理研究员十八人至二十四人,均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规定聘任之。第8条本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第9条本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Z。第10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及第九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第11条本所因业
5、务需要,得聘请对中国医药富有研究及经验之专家为顾问,为无给职。本所为学术研究及实验之需要,得设中医医院或中庾诊所,并得与各院校、教学医院及有关机构合作。前项所设屮医医院及屮医诊所Z组织,另以法律定Z。第13条木所办事细则,由木所拟订,报请教育部核定之。第14条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戡乱时期邮电抽查条例第1条戡乱吋期,为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起见,依据中华民国宪法第二章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特制定木条例,施行邮电抽查。至戒严地区之邮电检查,仍依戒严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办理。第2条各重要地方在发现有共匪份子潜伏活动,企图扰乱地方治
6、安,及其他不法行为者,当地卫戍司令部,保安司令部,防守司令部等,或驻军最高司令部,依据情报,认为有实施邮电抽查Z必要时。应会同当地最高行政机关呈经隶属Z绥靖公署或剿匪总部,层转行政院核准后实施。第3条经行政院核准执行抽查任务之军政机关,应将奉准之文件抄送当地邮电两局洽办,并由行政院将核准之施检单位随时令知交通部转饬当地邮电两局洽办。第4条实施邮屯抽查之范围如左:子防护军事机密之泄露。丑检查扰乱金融及非法交易Z电信。寅检查企图造谣惑众、扰乱治安、破坏军事、危害国家Z屯信及刊物。第5条施检单位对于违反第四条各款规定之邮电刊物
7、,应分别送交当地主管机关依法处理之。施检人员如有违反本条例之规定者,受害人得报告主管机关依法惩办。第7条邮电两局对于根据情报抽查邮电时,应有保守秘密之义务。第8条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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