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1893613
大小:40.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1-27
《国立中国医药研究所专利申请及研发成果技术移转实施要点.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專利申請及研發成果技術移轉實施要點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中所資字第0970000247號一、本所為有效管理及運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或研發成果,依據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行政院院臺科字第0950080312號令修正「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主管會報第415次會議核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研發成果權益處理要點」,以促進研究發展、增進社會福祉,特訂定本要點。二、研發成果之定義本要點所稱研發成果,係指本所依法進用之人員因職
2、務上研究發展所產生之知識、技術、著作、在所內製成之成品,因而取得之國內、外專利權、著作權、其他智慧財產權以及所有衍生之權利。三、專利及技術移轉權益委員會之組成本所為辦理本項業務應成立專利及技術移轉權益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權委員會),委員5至9人,由副所長、各組長組成,並得邀請相關專家,副所長擔任召集人。四、專利權委員會之職掌如下(一)審議智慧財產權申請或取得技術移轉及授權之有關事項。(二)審議專利、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所得之分配事項。(三)審議專利、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所生權益之管理及運用事項。(
3、四)其他有關專利、著作權及智慧財產權事項。五、研發成果之歸屬(一)研發成果中之著作權,除電腦硬體設計、電腦軟體及其手冊、說明、基因資料庫等衍生著作外,屬於著作人。(二)本所人員於職務上所產生之研發成果,除前項之規定外,屬於本所。(三)本所人員於非職務上所產生之研發成果,在研究發展過程中未使用本所之資源,或已有之研發成果者,屬於發明人、創作人或著作人(以下簡稱研發人)。(四)本所人員擬使用本所之設備或已有之研發成果為非職務上之研究者,除第一項之規定外,應先取得本所之同意,並與本所訂立契約,約定研發成果所
4、有權之歸屬及權益收入之分配。六、研發成果之審查(一)研發成果依第七點(一)、(二)款規定申請專利者,應由本所專利權委員會就其產業上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或創作性)、市場性及交互授權之可能性評審推薦。(二)由本所代辦申請專利時,計畫主持人、發明人及創作人,應無償提供必要之資料與說明,並協助承辦人員撰寫申請專利說明書及相關文件。七、計畫主持人、發明人、創作人及著作人應負下列義務或責任:(一)在提出申請專利前,不得公開其研發成果。對相關研發資料,應詳細記載,妥善保存。任何相關機密資訊,應負保密義務,並應採
5、取必要之保密措施,不得擅自利用,洩露或提供第三人使用。(二)應保證其所完成之發明、創作或著作,絕無竊取他人營業秘密、抄襲或仿冒他人智慧財產權情事。(三)對其研發成果不得就已取得之專利權或著作權(含未獲專利權委員會審定而自行申請者)之有效性,自行或唆使第三人提出任何異議或相反主張。(四)如有第三人針對研發成果所取得之專利權提出異議或撤銷程序時,應無條件協助本所進行任何必要防禦程序,以確保有關權益。(五)專利權或著作權遭他人侵害時,應無條件協助本所進行專利權或著作權侵害可能性之鑑定分析,以確保本所及利害關
6、係人之合法權益。(六)如有故意欺瞞研發成果或申請專利情事,致使本所、相關專利權實施廠商或承製廠商遭受損失,或經第三人提起訴訟及請求賠償時,應連帶負責賠償本所及相關廠商之一切損失,及承擔一切法律責任。違反上述規定者,本所得視情節輕重加以適當處分。八、智慧財產權之申請(一)研發人得就其研究成果報請處理智慧財產權之申請相關事宜,填寫本所研究成果専利申請表(附件一),經由本所專利權委員會先行評估該智慧財產之運用及商品化之可行性,並考量經費之負擔,作為提出申請與否之依據。(二)研發人亦可自費申請,並在取得權利後
7、,由本所決定是否代管該項已登記之權利,若本所決定代管此項權利者,應對研發人等補償費用,包含申請維護及其他相關費用,其後之智慧財產權之維護適用本要點第十點之規定。(三)研發人不提出申請,若產學合作或契約有事先約定者,得同意外界自然人、法人或廠商代為申請,並於取得智慧財產權之登記後,由本所依預先訂立之契約約定辦理申請費用之補償,給予優先授權或以無償或有償方式讓與該代申請人。前二項所定之代申請情形,應以本所之名義提出申請。九、智慧財產權之申請及維護等相關費用其申請費用、核駁申復(至多三次)費用、上訴費用、年
8、證費用及其他必要費用,均由本所全額支付。但核駁案須經本所專利權委員會同意後,始得進行申復或提起上訴或不予答辯等程序。第四次以上之核駁申復費用,由發明人、創作人先行墊付,其取得專利權者,墊付費用由本所全額負擔。十、智慧財產權之維護智慧財產權依法應繳納年費或維持費者,如於取得專利公開後三年內未實施移轉或授權,本所經專利權委員會審議後得為下列其中一項之處置。(一)將權利以有償或無償方式讓與研發人或其他適當機構。(二)停止繳納年費或維持費。(三)繼續繳納年費或維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