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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9
《国立东华大学研究发展成果及技术移转管理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國立東華大學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實施辦法92年10月8日92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行政會議通過93年6月2日92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97年10月22日97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行政會議通過第一條宗旨國立東華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管理及運用所屬單位及人員之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並鼓勵創新及提昇研究水準,特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與「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之相關規定訂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權益規定本校同仁利用本校資源完成之研究其衍生之發明,除了有另訂定契約之外,其智
2、慧財產權為本校所有。而其專利申請、維護、權益分配(含技術移轉)依照本辦法辦理。若有未盡事宜,則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三條承辦單位本校研發成果及技術移轉之承辦單位為研究發展處(以下簡稱研發處)。第四條專利及技術移轉權益委員會研發處為辦理本項業務應成立專利及技術移轉權益委員會(以下簡稱專技委員會),委員會成員七至十一人,由研發長、相關學院院長、校內外專家學者、本校法律相關教授及專利專家等所組成,並由研發長擔任召集人,委員由校長聘任之,任期一年,得連任。專技委員會原則上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召集人得針對個案召集相
3、關委員組成審議小組行使委員會職權,並邀請相關校內外技術專家列席。第五條專技委員會之職掌專技委員會之職掌如下︰一、專利申請及技術移轉案件之審查。二、訂定相關人員及單位所需負擔︰專利申請費、維護費、手續費分攤之比例。三、審議已獲專利案件後續維護之必要性。四、審議技術移轉之簽約金、授權金及衍生利益金之分配比例。五、其他專利與技術轉移之相關事宜。第六條專利申請類型本校專技委員會受理審議之專利申請案件以『發明』專利為限,暫不受理其他如『新型』、『新式樣』等類型專利案件之申請。第七條專利申請程序專利申請之程序如下︰一、申
4、請人須填具「國立東華大學研發成果專利申請表」及「國立東華大學研發成果揭露書」。二、由專技委員會審議。三、通過者由專技委員會決議專利之申請方法。四、由專技委員會決議相關費用之分攤。五、未通過審議者得自行辦理。第八條專利申請費用之分攤經專技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以申請專利者,其專利之申請費、證書費、第一期專利年費、事務所手續費及其他依法令應繳納之專利規費(以下簡稱專利申請費用)和資助機關獎勵金原則上依照下列情形來分攤:一、經專技委員會審議通過以「國立東華大學」為申請人申請專利者,其費用之負擔比例為校方80﹪,發明人(或
5、研發團隊)20﹪。但因國科會計畫產出之研究成果申請專利者,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學術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作業要點」辦理並由研發處協助申請,分攤比例訂定為校方80﹪、發明人20﹪。若依本款規定辦理申請,於專利核准後再獲其他資助單位獎勵金者,優先退還發明人負擔部分,其餘歸還學校。二、若經專技委員會審查未通過者,發明人仍應以「國立東華大學」名義辦理專利申請,專利申請費用由發明人自行負擔。此款若發明人獲得專利之後可再報請專技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則可追認費用之分攤比例依前第一款之規定辦理。三、若發明人未經專技委員會審
6、議逕以「國立東華大學」名義申請專利時,其費用由發明人自行墊付,待獲得專利後可再報請專技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則可追認費用之分攤比例依據前第一款之規定辦理。四、經專技委員會通過專利申請之案件,若被審查機關駁回時,發明人再提出申訴者須自行負擔申請費,最後獲准通過時,再依前第一款比例分攤。第九條專利之維護屬於本校自有專利者,專技委員會應於取得專利權三年後審查並檢討繼續維護之必要性。如屬必要,其費用依第八條規定行之,如認為無須繼續維護,本校得放棄維護,其後之權益分配依第十三條第二款辦理。第十條專利之侵權處理本校專利權受侵
7、害時,由本校法律顧問統一處理,本校各單位及發明人應全力協助之。第十一條發明人之義務發明人之義務如下︰一、發明人於專利案之申請、審查、異議、訴願、行政訴訟及司法訴訟等法律程序中應對其發明內容負答辯之責任。二、發明人應配合專利承辦單位實施該發明之推廣應用。三、發明人因抄襲等不法手段獲得專利,以致侵害他人權益時,發明人應負一切責任。第十二條研發成果技術移轉之原則凡利用本校資源完成之研發成果不論取得專利與否,均應採取保護措施,並適時尋求技術移轉商品化之機會。技術移轉之原則如下︰一、以有償授權為原則。二、以國內廠商為優
8、先,但有下列情況者,得專案授權國外廠商︰(一)國內廠商無實施意願。(二)國內廠商實施能力不足。三、以非專屬授權為原則,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專案申請專屬授權︰(一)為避免業界不公平競爭致妨礙產業發展者。(二)研究成果之移轉為須經政府長期審核始能上市之產品。(三)技轉之商品須投入鉅額資金繼續開發商品化技術者。第十三條研發成果衍生利益之分配凡歸屬於本校之研發成果經技術移轉所取得之簽約金、權利金及其他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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