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办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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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办法讲解   序:  各位学员大家好!企业所得税是涉及各类企业的重要税种。2008年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已进行了两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但由于新的申报表变化较大,一些企业财务人员还把握不好填写方法,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许多相关政策是在2009年出台的,需要一个理解消化的过程,在2009年汇算清缴中也反映出一定的问题。在本次培训中我们将以一般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及其主要附表中的基本业务为主线,说明相关的主要政策,讲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使大家对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办法有进一步的了解。第一部分

2、 收入  原则:各种来源、各种方式取得的收入,一切导致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流入都要作收入。  关于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  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有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收入,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划分不清应填在哪一栏。  国税函[2010]79号文明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法上目前明确的免税收入主要有: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

3、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财税[2008]151号文:“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法上目前明确的不征税收入主要有: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财税[2008]151号文对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作了进一步明确,并强调了财政性资金与国家投资的区别。指出:“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

4、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财税[2009]87号文规定:企业在2008至2010年从县以上政府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13  ①有拨付文件,规定专门用途  ②有专门的管理办法  ③企业对收支单独核算  作不征税收入后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未缴回财政,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相应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不征税收入—从政府部门取得的收入,并非企业自身经营活动带来的收入。  免税收

5、入—企业自身经营活动带来的收入,但因符合税法的优惠政策而免于征税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额与会计利润不一致。  实际操作中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第1-13行的利润计算与会计报表的利润总额相一致,在此基础上调增调减得到应纳税所得额。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第14行不征税收入  第15行免税收入  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  上述各栏应准确填写。  例:某企业报表

6、数据如下  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专项拨款)  分析时:其他业务收入比上年-7.8%  其他业务支出比上年+196.7%  核实其他业务支出中有大量的拨款项目支出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  财税[2009]118号文  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搬迁、处置资产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收入。  税务机关重点审核企业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处理:  异地重建,搬迁收入减重置改良支出、技改支出、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购置或改

7、良的固定资产可按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未异地重建,搬迁收入加变买收入减折余价值、处置费余额计税。  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根据此项规定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存在时间差。  在会计核算上,企业取得的搬迁款应通过“专项应付款”核算,一般企业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或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企业搬迁跨年度的,会计上作账务处理时,当年并不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应在企业所得税申

8、报表中作相应的调增调减处理。待搬迁完成时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会[2009]8号文,企业异地重建的,搬迁损失和新建资产,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然后再分别与收益相关或与资产相关的补偿款作不同的处理。与收益相关的补偿款,在相关损失或费用实际发生时,由“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与资产相关的补偿款,在按孰早原则确定的其使用寿命结束或被处置时止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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