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企业所得税政策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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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上半年企业所得税政策盘点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已实施三年有余,企业所得税税制体系的拼图已基本完整。所以2011年上半年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不大。为了便于大家及时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新变化,下面对2011年上半年新出台的税收政策进行盘点。一、税前扣除1、 资产损失改为申报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了新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88号)印发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相比发生了明显变化,征纳两方责任更加清晰,与经营有关的合理的资产损失全部在企业所得税得以扣除,主要变化有三点一是新办法的最基本变化是由原来的纳税自行计算扣除和报

2、税务机关审批扣除,全部改为直接由资产损失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申报扣除后理顺了征纳双方关系和责任。因为纳税主体是企业,所以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主体也应该是企业。原来资产损失是以税务机关审批作为主要征管模式,与现行的申报制度不一样,责任不清楚。现在改为企业自行申报,政策和条件给纳税人,纳税人自己判断符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条件。如果企业认为符合,就可以在税前扣。税务局负责纳税评估,对于纳税额比较大的,或者有异常现象的抽出来评估。评估企业对资产损失政策理解到不到位,有没有错误。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税务机关再进行核查,

3、经核查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进行税务处理。如果造成少缴税款,还要补税罚款。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责任和风险就转移到纳税人身上。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清单申报是指对企业的正常资产损失,具体包括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买非货币资产发生的损失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金融商品发生的损失,企业可以按照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就可以。专项申报是指企业对非正常的资产损失,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的纳税资料,来支持自己的观点。企业

4、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新办法》有关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改正,如果企业拒绝改正,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二是新旧办法相比准予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明显扩大。新办法取消了旧办法中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资产允许税前扣除的限制,只要是用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产发生损失即可以税前扣除。允许税前扣除的资产应收及预付款项中新增了各类垫款、往来款,企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各类往来款、垫款发生的损失符合条件了可以申报扣除,比旧办法的规定更加合理,更加宽松。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中新增了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损失能否税前扣除,以前一直没有明确答案,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加大,企业的无形资产方面的投入

5、不断扩大,相应的无形资产损失也会有所增加,《新办法》明确无形资产损失可以扣除对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政策。新办法规定,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因为股权转让也属于非货币资产转让,所以股权转让损失只要清单申报即可税前扣除。新办法取消了《旧办法》企业间资金拆借不可以税前扣除的限制。三是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处理年度申报扣除。对以前年度发生的未扣损失,可以专项申报追补扣除,追补期一般不超过五年。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申报才能

6、扣除,不申报一律不得税前扣除。损失申请的截止日期由过去的年度终了后第45日内,改为与年度汇缴时一并申报税前扣除。延长了申报期限,方便了纳税人。2、明确了同期贷款利率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但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以至于各地在实操中,规定的五花八门,有的将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作为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也有的规定基准利率加浮动利率作为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但是现在由于国家放宽了浮动利率的管理,实际上对浮动利率取消上限

7、,更是使企业无所适从。新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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