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企业所得税政策盘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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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企业所得税政策盘点白兆瑞朱志钢焦晓云2010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陆续出台下发了40多个新税法相关配套政策,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了细化,逐步形成了较为健全的企业所得税法规体系。为了方便广大读者学习和掌握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本文就2010年以来出台的主要政策进行归类整理,分为五个方面十八小点展开梳理和盘点,希望对大家在工作中有所帮助。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第一,完善了促进就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出台新的促进就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了进一步发挥税收政策在促进就业方面的作用,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

2、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和《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内容包括,一是继续沿用了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方式,即按照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增岗位中吸纳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人数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的优惠。二是将企业吸纳的失业人员由原持《再就业优惠证》调整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进一步

3、规范了管理,适应了当前我国就业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三是明确了享受优惠政策的人员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具体程序,并通过设置行业限制、加强对《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了优惠政策的操作性和可控性,避免产生税收征管漏洞。四是进一步细化了企业吸纳享受促进就业税收优化政策的人员认定、企业认定、减免税申请、审核以及具体减免办法等具体操作规定。五是新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并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2、原有扶持就业政策

4、审批期限延续至2010年底。在财税[2010]84号出台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规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即: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

5、20%。该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3、就业扶持新旧政策的衔接。根据财税[2010]84号文件规定,企业的就业人员同时符合新、旧扶持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第二,进一步明确了过渡期优惠政策适用税率的执行口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出台了《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就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的若干问题作了明确。在财税[2009]69号文件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

6、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就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居民企业总分机构过渡期税率等执行口径作了进一步明确。7具体包括:一是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和其他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存在交叉的情况下,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其他定期减免税优惠的适用税率减半征收,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二是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

7、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三是税法规定适用减半征收的所得应当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的先决条件是2008年及以后重新认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五是居民企业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分支机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9号)规定可以单独享受所得税减低税率优惠的,在过渡期内仍可继续单独适用减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但过渡期结束后,应当统一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第三,出台了支持地震灾区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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