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条例修正草案【民间版】

土地徵收条例修正草案【民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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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民間版】20101111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民間版本(定稿後修正五版)聯絡人:詹順貴律師 thomas@justuslaw.com.tw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總說明現行土地徵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係民國89年2月2日總統令制定公布施行;並於民國91年12月11日日總統令增訂公布第36-1條。緣因苗栗大埔事件,與各地被徵收農地之農民自救會夜宿集結凱道事件,引起社會各界高度關注,並引發人民對政府及憲法法治的高度疑慮,要求修正土地徵收條例之聲浪也逐漸升高。為落實保障人民財產權及生存權之基本人權,強化憲法上比例原則與公益原則在土地徵收條例之地位,使土地徵收程序、

2、人民行政正當法律程序、行政機關之權責、徵收補償及相關行政救濟更為明確,以減少各機關實務運作上的爭議,及人民土地動輒被徵收而生之社會不安定性,並使人民因土地被徵收而受之損失,能獲得「完全補償」。故參酌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多次討論所提建議,擬具本條例民間版本修正草案。本次修正草案重點為強化比例原則與公益原則在土地徵收條例之地位、落實人民行政正當法律程序及將「完全補償制」予以明文化,將本法各條所稱之損失,皆明文包括「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在內。本草案計修正三十二條、新增六條、刪除二條,共計修正四十條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一、修正總則章之規定:強化公益原則與比例原則70(一)徵收土地強制剝

3、奪土地所有權,對人民之生存權與財產權侵害甚鉅,應屬所有取得土地方法之最後手段,故土地徵收首應著重者,乃公共利益之審慎考量、正當法律程序之確實踐行,如此方能落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與生存權之意旨。為避免土地徵收過度浮濫,爰修正本條。(修正條文第一條)(二)農業為我國立國之根本,土地徵收既為取得土地不得已之最後手段,對於農業區之徵收,自應更為嚴格審慎;同時,為落實尊重原住民文化之意旨,明定被徵收之土地如屬原住民族土地,應與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諮商,並取得其同意。(修正條文第一之一條)(三)為貫徹憲法上公益原則與比例原則,行政機關於徵收土地時需充分審酌必要性及公益性,爰限縮一

4、般與區段徵收之要件。「公共利益」之判斷係避免土地徵收案件浮濫之重要機制,爰新增公共利益之判斷標準,使公共利益之判斷具體化。(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四之一條)(四)為確實保障人民之財產權,參酌土地法第兩百一十四條保留徵收期間與土地徵收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收回權之停止條件俱為三年之規定,將土地改良物之徵收期間,明定為土地徵收後三年內。另按,在現行制度下,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請求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時,縣(市)政府可不公告徵收土地改良物,導致土地徵收有效而土地改良物之徵收無效之情形,明定將土地與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同時進行。末按,由於第三十一條第三項第二款已將建築改良物之範圍擴張

5、至「舊有違章建築物,屬於免拆之違章建築」,明文給予補償,爰將上開規定排除於本條第三項不予補償之範圍外。(修正條文第五條)70(五)目前實務上僅將殘餘地限縮於同一地段地號土地或同一建號建築改良物,範圍過小,應將徵收前原有之實際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利用形態為共同或互相依存,且扣除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後,已無法按原使用目的為實質有效之使用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含括在內;殘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既不以同一地號或建號為限,則其所有權人自亦不宜再以同一所有權人為限,爰配合修訂本條第一項文字。次按,殘餘地雖未達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之程度,卻往往存在因徵收結果,使原有土地坵塊形狀之最適當利用規模遭受破

6、壞或變更,致影響其利用,進而導致殘餘地之價格減少,被徵收人因而蒙受損失之情事,爰明定補償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六)實務上對「開始使用」之認定過於寬鬆,明文將「開始使用」,定義為形式上有營建或施工之許可,及實質上有施工人員及機具進駐,並已實際進行營建或施工者。原規定第四項之「不可歸責」,實務上認定過廣,造成住民一有抗爭行為,或任何軟性或硬性行為時,即被認定為「不可歸責」,反為公務員怠惰之藉口,依例外應從嚴限縮之法理,爰酌予修訂,將要件限縮為「不可抗力之事由」或「被徵收土地正在進行如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未來國土計劃之通盤檢討」為限,以貫徹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修正條文

7、第九條)二、修正徵收程序章之規定:明定徵收准駁之權責機關及人民之行政正當法律程序,並將徵收補償費之數目、價額及方式明定為中央主管機關之審核範圍。(一)按土地徵收之徵收前程序,應回歸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為之,刪除第十條之規定。(二)現行條文就協議價構之規範程序過於簡略,致協議價構淪為形式。為使協議價購70回歸平等議價之原則,應令需用土地人與所有權人個別協議,並訂定期間。為保障土地所有人之權益,明文規範應具體記載協議之結果,如協議未成,亦應記載其原因,並由核准機關加以審查。協議完成後,應令需用土地人儘快完成價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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