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农业促进条例草案修正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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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機農業促進條例草案修正意見表說明2012年由仰山文教基金會召集各專家委員研擬「有機農業促進條例草案」,並於2014年由陳亭妃立委提案送交立法院,2015年5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進行詢答後,行政院農委會提出草案修正版本(對照表如附件)。由於目前立法院為新院會,故須重新提送法案,在提送前參考農委會意見,再次徵詢各位委員是否針對仰山提送之版本進行修改。修正意見1.整體而言。行政院版仍然抱守經過驗證的才是有機農法(有機2.0)的陳(對於農委舊觀念,漠視國際有機運動聯盟(IFOAM)已經在提倡更廣義有機農法會意見的(有機3.0)的事實,所擬草案的核心價值並未能與時俱進,勢必無法達反應)到促進有機農業的

2、目標。2.政院版刪掉第四條的若干文字:「並於本條例通過後三十年內,完成全國農業之轉型,建立台灣成為以永續農業為基礎之無農藥、無化肥」,理由是認為即使歐美國家有機耕地面積比率也甚低,加上我國高溫多濕,有機生產力低,難以在三十年達到有機國的目標。但是高溫多濕下所以多病蟲害是果而不是因,由於農藥化肥使用頻繁,導致益蟲好菌減少,缺乏天敵來克服病蟲害才次真正原因。有機產量較低是因為過去針對有機農法的研究太少所致。歐美我國有機面積比率低是因為既有的政經體制使然,所以才需要強有力的促進條例。3.政院版刪掉第五條「國家有機農業促進委員會」的設置,會回到目前由農糧署農業資材組負責有機農業業務,導致推動無力的窘

3、境,也反映出農委會並無有機農業需要成為將來主流的認識。4.政院版刪掉第六條關於「跨國轉運送碳足跡」的定義。查目前關於碳權的國際討論已漸趨成熟,已把碳權變成是可交易的金融商品,因此農產品講求碳足跡可以提升國產有機產品的競爭力。5.政院版捨第七條的零基預算概念,改用寬列預算,但未述明如何的寬,等於回到原點。6.政院版刪掉第十條(對地之生態補貼)的大部分,表示本草案的重要觀念未被採用。原《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並未對有機農業下定義,只針對有機農產品進行管理,這會讓有機農業限縮在經過驗證的有機農法,無法涵蓋未經驗證,但仍根據有機原則進行的農業生產,而這方面也應該加以鼓勵,來適用於因種種緣故不想參加

4、第三方驗證的農法。據此道理,凡是採用有益環境的農法,如不用農藥化肥者,縱然未經過驗證,因此其產品無法以有機的名義販售,也應該對其有意涵靜地耕種方式適當予以鼓勵。7.政院版刪掉第十七條(進口有機產品之規範),建議本條移到《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進行修改。修正意見1.現行各國有機農業的推展仍屬於著重第三方驗證的有機農業2.0,過(對於仰山去推展有機驗證的IFOAM反省30年來全球有機栽培面積所占比率太版的修改低的情況,認為第三方驗證有其侷限與缺點,無法單獨仰賴以達到農意見)業永續經營的目標,因此在2004年就開始討論其他的驗證方式,包括集體驗證、參與式驗證等,並於2014年正式推出有機農業3.

5、0的主張,俾能讓現行有機農業脫胎換骨,由小眾躍升為主流。此等說法與本條例有機國家的目標是相同的。2.有機農業3.0體認到除了經第三方驗證的有機農業以外,近年其他如生態農業、自然農法、公平貿易、社區支持型農業、都市農業、飲食運動、小農運動等如雨後春筍般在各地出現。這些國際上的各項趨勢同樣也在國內積極展開。因此有機運動必須正視這類也是友善環境、同樣講求銷售公平原則的發展趨勢,並且納入協助的範圍內,擴大有機農業的基礎。3.仰山版草案提出有機農業與有機農產品分別定義,就是要超脫現行《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中有機2.0的框架,來涵蓋第三方驗證以外的各種友善環境農法。因此在第八條至第十一條,諸如「有機

6、農業促進方案」、「有機農業區設置」、「生態補貼」、與「環境調控維護」等與第十五條的,皆與第十二條「有機農業之驗證」互為獨立,也就是說,只要符合有機農業的定義,即使沒有經過第三方驗證,也都在前各項政策協助的範圍。4.不過這些第三方驗證以外的廣泛有機農業,若要接受各項補貼,仍然需要某些程度的查證,方為可行。因此規範其他驗證方式是重要而且必要的。5.雖然如此,但是由於並未明白訴諸文字,可能在理解上會造成困擾,因此有必要在條文內容上加以補充。6.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以經第三方驗證的有機農業為主。第十二條誠然與《農產品加工及驗證管理法》有重複之處,但也排除有機3.0所揭櫫的經其他方式驗證的有機農業。因此

7、有必要改寫。不過現行有機驗證以實施有年,一般消費者逐漸對有機農產品即是經過第三方驗證有所認識,因此「有機農產品」的名稱仍需維持須經第三方驗證的定義,其他驗證方式的產品則可採用有機以外的名稱來行銷,例如目前已經有「綠色保育」農產品的推出為是。建議修改條文如下:1.第六條用詞定義第一項第一款改為:『有機農業:指基於生態平衡及養分循環原理,不施用化學肥料及化學農藥,不使用基因改造生物及產品,而進行農作、森林、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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