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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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台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民阅读,培养全民阅读习惯,提高阅读能力,保障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升文化综合素养,建设文明城市,助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第三条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继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有益于社会文明进步的科学文化知识,营造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的社会氛围。第四条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应当

2、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资源共享和普惠大众的原则,建立健全服务保障体系,促进全民阅读均衡协调发展。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全民阅读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拟定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实施意见;(二)规划、协调本辖区全民阅读重大活动;(三)发布全民阅读评价指标体系和全民阅读指数;—11—(四)组织推荐全民阅读基础书目和分类书目;(五)开展其他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市、县(市、区)全民阅读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3、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具体职责是:(一)组织拟定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实施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推动阅读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三)组织和指导全民阅读活动;(四)总结、评估全民阅读促进工作;(五)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其他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文化、发展和改革、财政、税务、民政、公安、司法、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开展全民阅读工作。市、县(市、区)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

4、文联、残联等组织应当指导相关各级组织开展全民阅读工作。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第九条—11—公共图书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城市书房、农家书屋、社区书屋、职工书屋等公共阅读场所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发挥全民阅读阵地作用。第三章阅读设施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及山东省实施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公共阅读设施,并将其纳入本级城乡建设规划。公共阅读设施的选址,应当遵循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原则,广

5、泛征求公众意见。第十一条公共图书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国家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市、县(市、区)公共图书馆应当达到国家一级图书馆标准,市级应当建设功能齐全的少年儿童图书馆,县级应当单独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应当设置图书室、阅览室。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设置农家书屋或图书室。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文化(文体)广场应当设置阅报栏或电子阅报屏。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和有条件的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设置公共电子阅览室,并提供免费互联网上网服务

6、。第十三条 —11—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建立以县级公共图书馆为总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和城市书房为分馆、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服务点的总分馆体系,实行统一配送、通借通还、数字资源共享,促进公共图书馆服务向基层延伸。烟台图书馆应当加强对实施总分馆制的业务指导。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中应当设置公共阅读服务场所。第十五条市、县(市、区)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在基层设置自助服务设施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应当结合自身条件和实际需

7、要,设置图书馆、阅览室、图书报刊架或其他阅读设施,并鼓励向社会开放。城市广场、车站、码头、机场、政务服务大厅等公共服务场所应当因地制宜设置阅读设施,提供公共阅读服务。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医院、宾馆、银行、公园、景区等公共服务场所和经营单位设置阅读设施,提供公共阅读服务。鼓励和支持实体书店设置扩展阅读服务场所,开展公益性阅读服务。第十八条政府设立的公共阅读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公告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明确服务标准。第十九条公共阅读设施主管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共阅读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障其正常使用。—1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8、改变公共阅读设施的性质,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公共阅读设施。根据城乡建设规划,确需拆除公共阅读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先建后拆、服务不中断的原则,并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重新规划和建设。第四章阅读推广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儿童优先”、“保障重点群体”、“推荐优质内容”、“推动广泛参与”的理念,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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